《唐会要》·卷 四 十 一

斷屠釣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以後。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齋日。並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釣。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殺。

  聖歷三年。斷屠殺。鳳閣舍人崔融議曰。春生秋殺。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國之大事。豺祭獸。獺祭魚。自然之理也。一乾豆。二賓客。不易之義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揮其鸞刀。烹之鶴鼎。所以充庖廚。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輯穆。百王千帝。殊途同歸。今若禁屠宰。斷弋獵。三驅莫行。一切不許。便恐違聖人之達訓。紊明主之善經。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諸州。乃以魚為命。河西諸國。以肉為齋。一朝禁止。倍生勞弊。富者未革。貧者難堪。二不可也。又如貧賤之流。刲割為事。家業儻失。性命不全。雖復日戮一人。終慮未能總絕。但益恐嚇。唯長奸欺。外有斷屠之名。內誠鼓刀者眾。勢利依倚。請託紛紜。三不可也。雖好生惡殺。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會今。非國家之大體。但使順月令。奉天經。造次合禮儀。從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為盡善。

  景龍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贖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鄉。採捕為業。魚鱉之利。黎元所資。雖雲雨之私。有沾于末類。而生成之惠。?洽于平人。何則。江湖之饒。生育無限。府庫之用。支供易殫。費之若少。則所濟何成。用之儻多。則常支有闕。與其拯物。豈若憂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視。錢刀日至。網罟年滋。施之一朝。營之百倍。未若迴救贖之錢物。減貧無之徭賦。治國愛人。其福勝彼。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殺雞犬。

  二年六月敕。殺牛馬騾等。犯者科罪。不得官當蔭贖。公私賤隸犯者。先決杖六十。然後科罪。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諸州有廣造?滬取魚。並宜禁斷。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並宜禁斷宰殺漁獵。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兩京五百里內。宜禁捕獵。如犯者。王公以下錄奏。餘委所司。量罪決責。

  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望請不得宰殺。如犯者請科違敕罪。從之。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今屬陽和布氣。蠢物懷生。在於含養。必期遂性。其滎陽僕射陂。陳留篷池。自今以後。特宜禁斷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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