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三
▲公賞罰之施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五服,五等之服。章,顯也)。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五刑,五等之人)。政事懋(勉也)哉懋哉。
蔡沈曰:“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蓋爵賞、刑罰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臣按:先儒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故全是衷者為德,是不失天之所賦也,故天命之,君必體福善之天,製五等之服以彰其德;戾是衷者為罪,是失天之所賦也,故天討之,君必體禍淫之天,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爵賞、刑罰乃政事之大者,當勉勉而不可怠也。由是以觀,則知人君之爵賞、刑罰皆承天以從事,非我有之得私也。後世人主不知出此,往往以己心之喜怒、私意之好惡輒加賞罰於人,則失天命、天討之旨矣。
《詩商頌殷武》篇曰:天命降監(視也),下民有嚴(威也)。不僭(僭賞之差也)不濫(刑之過也),不敢怠遑(暇也)。命於下國,封(大也)建厥福。
朱熹曰:“天命降監不在乎他,皆在民之視聽,則下民亦有嚴矣。惟賞不僭、刑不濫而不敢怠遑,則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此高宗所以受命而中興也。”
臣按:先儒謂此章言商高宗所以致中興之道,曰天雖高而實下其監視,甚可畏也;民雖卑而天實以為視聽,其威嚴不可忽也。惟高宗上畏天、下敬民,而見於刑賞者未嚐有僭濫之失,存於中心者不敢有怠遑之意,故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由是觀之,則人君之刑賞非一己之刑賞,乃上天之刑賞;非上天之刑賞,乃民心之刑賞也。是故賞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喜,刑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怒,民心之所同即天意之所在也。如或不然,拂民心而逆天意,如紂之任惡來、飛廉,殺王子比幹,則天命去之矣,尚何福之有哉?
《周禮天官》:太宰以八則(法也)治都(王子弟食邑)鄙(公卿食邑),其七曰刑(刑以懲惡)賞(賞以勸善)以馭其威(明其刑賞以示勸懲)。
劉彝曰:“刑以誅惡,賞以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