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2025锦囊
广告x

《大学衍义补》·卷九五

▲权量之谨
《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颖达曰:“律者候气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于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两,皆取法于律。”
蔡沈曰:“律谓十二律,六为律、六为吕,凡十二管,皆径三分有奇,空围九分,而黄钟之长九寸。既以之制乐而节声音,又以之审度而度长短,则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之审量而量多少,则黄钟之管其容子谷黍中者一千二百以为龠,而十(当作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以之平衡而权轻重,则黄钟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此黄钟所以为万事根本,诸侯之国其有不一者则审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所用与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而与候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也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操执者有增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克赔偿之患,其所关系盖亦不小也。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

汉程国学app下载
用户反馈
  • 基本信息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