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一○六
▲详听断之法
《易讼》之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程颐曰:“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谓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难阻窒塞而有惕惧,则得中而吉。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程颐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朱熹曰:“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杨万里曰:“虞芮争田之讼,必欲见文王,故其讼之理决;鼠牙、雀角之诚伪,必欲见召伯,故其讼之理明。为听讼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毛璞曰:“使小民无争,安用有司?使诸侯无争,委裘可也。然则天下不能无争者,势也。所以利见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听讼之主,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谓人君,然人君于讼之大者如刑狱,亦岂得不听?考之《王制》《周官》盖可见矣。所谓罔攸兼于庶狱,狱事之小,不必听者也。”
臣按:刑狱之原皆起于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干胏(肉之带骨者,与胾同),得金矢,利艰贞,吉。
朱熹曰:“《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
臣按:金取其坚,矢取其直,言讼者必坚必直然后听之,彼其辞理不直而执意不坚者不听也。干胏,亦取其坚,言听讼者亦必刚直而坚固,于事之有梗者能决断而无难,然后得听讼之宜也。要必讼者难于讼,非不得已不讼也,而所讼者必据理直而执辞坚;听者难于听,非得其情不但已也,而所听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则得听讼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
《康诰》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