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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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一○四

▲制刑狱之具
《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吐活反)桎梏,以往吝。
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经言刑具,始于《蒙》之初六。
《坎》:上六,系用徽(索三股曰徽)罝(两股曰釭),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程颐曰:“上六以阴柔而居险之极,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狱为喻,如系缚之以徽罝,囚置于丛棘之中。阴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
臣按: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今之棘寺”。《蒙》《坎》二卦,圣人作《易》皆取象于刑狱,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本诸阴阳,合诸爻象,非人为之私也,虽若不得已而为之,而为之亦自不容已。盖人生不能无欲,欲胜而理微,教之而不从,而不继之以刑则人欲肆矣。圣人作《易》以扶阳抑阴,而取象于刑狱,岂无意哉?
《噬嗑》: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程颐曰:“九居初,最在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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