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二
▲存钦恤之心
《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孔颖达曰:“此经二句,舜之言也。舜既制此典刑,又陈典刑之义以敕天下百官,使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
朱熹曰:“多有人解恤字作宽恤之义,某之意不然,若作宽恤,如被杀者不令偿命,死者何辜?大率是说,刑者民之司命,不可不谨,如断者不可续,乃矜恤之恤耳。”
又曰:“今之法家多惑于报应祸福之说,故多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反得释,是乃所以为恶耳,何福报之有?《书》所谓钦恤云者,正以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幸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说,以为当出人之罪而出其法,故凡罪之当杀者莫不多为可出之涂以俟奏裁,既云奏裁则大率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是乃卖弄条贯侮法而受赇者耳,何钦恤之有?”
臣按:帝舜之心无所不用其敬,而于刑尤加敬焉,故不徒曰钦而又曰哉者,赞叹之不已也,不止一言而再言之,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以致其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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