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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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九十

閉糴

  開元二年閏二月十八日敕。年歲不稔。有無須通。所在州縣。不得閉糴。各令當處長吏檢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先緣諸道閉糴。頻有處分。如聞所在米粟。尚未流通。宜令諸節度觀察使。各將管內捉搦。不得輒令閉糴。

  大歷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後。所在一切不得閉糴。及隔絕榷稅。

  貞元九年正月詔。諸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太和三年九月敕。河南河北諸道。頻年水患。重加兵役。農耕多廢。粒食未豐。比令使臣分路賑恤。冀其有濟。得接秋成。今諸道穀尚未減賤。而徐泗管內。又遭水潦。如聞江淮諸郡。所在豐稔。困於甚賤。不但傷農。州縣長吏。苟思自便。潛設條約。不令出界。雖無明榜。以避詔條。而商旅不通。米價懸異。致令水旱之處。種植無資。宜令御史臺揀擇御史一人。於河南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價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潛有約勒。不必更待文榜為驗。便具事狀。及本界刺史縣令觀察判官名銜聞奏。河南通商之後。淮南諸郡。米價漸起。展轉連接之處。直至江西湖南荊襄以東。並須約勒。依此舉勘聞奏。仍各委觀察使審詳前後敕條。與御史相知。切加訪察。不得稍有容隱。

  咸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臺奏。今後如有所在聞閉糴者。長吏必加貶降。本判官錄事參軍並停見任。書下考。仍勒州縣各以版榜寫錄此條。懸示百姓。每道委觀察判官。每州委錄事參軍勾當。逐月具申閉糴事由申臺。從之。

  和糴

  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縣軍司府官等。不得輒取和糴物。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興元元年閏十月詔。江淮之間。連歲豐稔。迫於供賦。頗亦傷農。收其有餘。濟彼不足。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江東西道加價和糴三五十萬石。差官般運。於諸處減價出糴。貴從權便。以利於民。

  貞元二年九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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