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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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六十一

御史臺中

  館驛

  開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巡傳驛。宜因御史出使。便令校察。至二十五年五月。監察御史鄭審。檢校兩京館驛。猶未稱使。今驛門前十二辰堆。即審創焉。乾元元年三月。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館驛使。大歷五年九月。杜濟除京兆尹。充本府館驛使。自後京兆常帶使。至建中元年停。大歷十四年九月。門下省奏。兩京請委御史臺。各定知驛使御史一人。往來句當。遂稱館驛使。謹按六典。及御史臺記。并雜注。即並不言臺中有館驛使。

  貞觀十九年。太宗親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並許之。飛表奏事。自茲始也。

  大足元年五月六日敕。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

  長安四年五月二日。乘傳人使事閑緩。每日不得過四驛。

  景雲二年八月四日敕。諸使至京都。經一日已上。即停乘傳驛及供給。

  開元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專知傳驛官。一差定後。年限未終。所由不得輒迴改。并別差使。及別報句當。其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

  十五年四月十日敕兩京都亭驛。應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驛馬到日。不得淹留。過時不發。餘並令就驛進發。左右巡御史專知訪察。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聞比來給傳使人。為無傳馬。還只乘驛。徒押傳遞。事頗勞煩。自今已後。應乘傳者。宜給紙券。

  二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新除都督刺史。并闕三官州上佐。並給驛發遣。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敕曰。先置陸驛。以通使命。苟無闕事。雅適其宜。如聞江淮河南。兼有水驛。損人費馬。甚覺勞煩。且使臣受命。貴赴程期。豈有求安。故為勞擾。其應置水驛。宜並停。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五日。自今諸郡太守謝上表。並附驛遞進。

  大歷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郎官請假拜埽。宜準開元天寶中舊例。給公乘。

  其年九月十七日。門下省奏。准公式令。諸給驛馬。職事三品。及爵三品已上。若王。四疋。四品已上。及國公。三品五品及爵三品已上。二疋。餘官爵各一疋。伏望今後。並約前件馬數給券。其從人。每馬一疋。許將一人。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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