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唐會要卷六十

御史臺上

  御史臺

  武德初。因隋舊制為御史臺。龍朔二年四月四日。改為憲臺。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復為御史臺。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左肅政臺。專管在京百司。及監軍旅。更置右肅政臺。其職員一准左臺。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以中宗英王府材石營之。殿中御史石抱貞繕造焉。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御史臺。景雲三年二月二日。廢右臺。先天二年九月一日。又置右臺。停諸道按察使。其年十月二十五日。又置諸道按察使。廢右臺。初置兩臺。每年春秋發使。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書韋方質為條例。方質刪定為四十八條。以察州縣。載初以後。奉敕乃巡。每年不出使。鄴都故事云。臺門北開者。法司主陰。取冬殺之義。或云隋初移都之時。兵部尚書李圓通。兼御史大夫。欲使尚書省便近。故開北門。

  蘇氏駁曰。此說或近之矣。若取冬殺之義。則東都臺門。亦合北開。何故南啟。況本置臺司。以察冤濫。是有國者好生之德。豈創冬殺之意。以入人罪者乎。

  故事。御史臺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御史採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風聞訪知。其後御史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滯。至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至今不改。

  蘇氏駁曰。御史臺正朝廷綱紀。舉百司紊失。有彈邪佞之文。無受詞訟之例。今則重於此而忘於彼矣。

  故事。臺中無獄。須留問。寄繫於大理寺。至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李乾祐為大夫。別置臺獄。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開元十四年。崔隱甫為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後。恐罪人於大理寺隔街來往。致有漏洩獄情。遂於臺中諸院寄禁。至今不改。西臺舊東鄰宗正寺。後移寺于廢右御史臺。其寺舊地。並隸臺司。故事。其百僚有奸詐隱伏。得專推劾。若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則書而進之。并送中書門下。故事。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與三司詰之。三司。御史大夫。中書門下。大事奏裁。小事專達。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宜置主簿錄事二人。

  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每月別給贓錢二百貫文。充公廨雜費用。

  八年正月。御史臺奏。伏以臺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准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又緣大理寺刑部斷獄。亦皆申報臺司。儻或差錯。事須詳定。比來卻令刑部大理寺法直較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差失。無由辯明。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闕遺。有糧料請取臺中諸色錢物量事支給。其功優等。請準刑部大理處分。敕旨。依奏。

  九年二月。御史臺奏。今後府縣諸司公事。有推問未畢。輒撾鼓進狀者。請卻付本司推問斷訖。猶稱抑屈。便任詣臺司按覆。若實抑屈。所由官錄奏推典。量罪決責。如告事人所訴不實。亦準法處分。

  元和四年。御史臺奏。諸道州府有違法徵科者。請委鹽鐵轉運度支巡院察訪報臺。以憑舉奏。從之。

  五年二月。御史中丞王播奏。監察御史。舊例在任二十五月。轉準具員。不加。今請仍舊。殿中侍御史。舊例在任十三月。轉準具員。加至十八月。今請減至十五月。侍御史。舊例在任十月。轉準具員。加至十三月。今請減至十月。從之。

  十一年九月。御史臺奏。御史同制除官。承前以名字高下。為班位先後。或名在前。身在外。及到卻在舊人之上。後先有紊。勞逸不均。今請以上日為先後。未上不得計月數。從之。

  十二年三月。御史中丞崔植奏。當臺新除三院御史。以受旨職事先後立。

  十三年十月。御史臺奏。請應除御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准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箇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內先後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制。殊未合宜。伏緣臺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繫到日。則院長本職。翻然在下。制置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伏請自今以後。三院御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除拜上日。便為月數。須觀積效。豈繫旬時。如有除官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臺司別具名聞奏。須議懲責。豈止顛倒職事而已。從之。

  長慶元年十一月。御史臺奏。應十惡及殺人鬥毆。官典犯贓。并偽造計銀。劫盜竊盜。及府縣推斷訖。重論訴人等。皆是奸惡之徒。推鞫之時。盡皆伏罪。臨刑之次。即又稱冤。每度稱冤。皆須重推。與證平常。被其追擾。若無懲革。為弊實深。伏請今後有此色賊。臺及府縣并外州。但計三度推問。不同人皆有伏款。及三度斷結訖。更有論訴。一切不重推問。限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如本推官典受賄賂。推斷不平。及有冤濫詞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以重推。如所告及稱冤。推勘又虛。除本犯是死刑外。餘罪於本條更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實。亦請本罪更加一等。如所訴冤屈不虛。其經第三度推官典。請於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其第三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從之。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諸道節度觀察等使。請在臺御史充判官。臣伏見貞元二年敕。在中書門下兩省供奉官。及尚書御史臺見任郎官御史。諸司諸使。並不得奏請任使。仍永為常式。近日諸道奏請。皆不守敕文。臣昨十三日。已於延英面奏。伏蒙允許舉前敕。不許更有奏請。制曰。可。時段文昌自宰相出鎮庸蜀。奏諫官御史南宮郎三人為僚佐。以某職帶台鉉。上故可之。不逾年。又奏侍御史王申伯。監察蘇景裔。留中不下。中執法舉舊章。議者以為當。

  三年十一月。御史臺奏。伏以臺司奏報。並有舊條。昨因左巡奏疏闕。已準敕科罰聞奏訖。臣今檢尋條件。本不該詳。事須添改。令可遵守。伏請添一節文。應諸司科決人致死。雖不死而事異於常。稍涉非理者。並準前條奏聞。禁城內不在此限。庶得從今已後。免有遺闕。敕旨。依奏。

  寶歷元年九月。御史臺奏。常參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來淹延。動經累月。今後常參官分司。請敕下後二十日發。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請待臺牒到發。限外若妄稱事故不發。常參官聽進止。六品以下官。臺司舉罰兩月俸料。從之。

  太和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伏以京城囚徒。準敕科決者。臣當司準舊例。差御史一人監決。如囚稱冤。即收禁聞奏。便令監決御史覆勘者。伏慮監決之時。各懷疑憚。務求省便。難究冤辭。恐至無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且臺司本定四推。以讞疑獄。六察職事以重。不合分外領推。伏請自今以後。有囚稱冤者。監察御史聞奏。敕下後。便配四推。所冀獄無冤滯。事得倫理。從之。

  四年九月。御史奏。諸司諸使。及諸州府縣。并監院等。公事申牒臣當臺。各令遵守時限。并臣當司行牒勘事多緣準敕推勘刑獄。或是遠方人事有冤抑。凡於關繫。盡須勘逐。事節不精。即慮滯屈。比來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頻牒不報者。遂使刑獄淹恤。懼涉慢官。其間或有須且禁申。動經時月者。若無條約。弊恐轉深。臣等今勘責。各得遠近程限。及往復日數。限外經十日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罰三十直。如兩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五十直。如三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一百直。如涉情故違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書下考。如經過所由。輒有停滯。其所由官等。節級別舉處分。其間如事須轉行文牒。諸處追尋。亦須具事由先報。旨。依奏。

  九年八月。御史臺奏。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合臺參官等。舊例。新除大夫中丞。府縣官自京兆尹以下。並就臺參見。其新除三院御史。並不到臺參。亦不於廊下參見。此為闕禮尤甚。伏請自今以後。應三院有新除御史等。並請敕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就廊下參見。冀使稟奉之禮不虧。臨制之儀可守。臺司令史。及驅使官。并諸色所由。有罪犯須科決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態。不可一一奏聞。便欲隨事科舉。又緣臺杖稍細。以細杖而止大罪。必恐兇狡不懲。自今以後。如有情故難容。不足上陳聖聽者。許臣等據所犯判決杖下數。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決訖報。冀得戒懼之意稍嚴。奸欺之心可革。敕旨。依奏。

  大中元年四月。御史臺奏。伏以御史臺臨制百司。糾繩不法。若事簡則風憲自肅。事煩則綱紀轉輕。至如婚田兩競。息利交關。凡所陳論。皆合先陳府縣。如屬諸軍諸使。亦合於本司披論。近日多便詣臺論訴。煩褻既甚。為弊頗深。自今已後。伏請應有論理公私債負。及婚田兩競。且令於本司本州府論理。不得即詣臺論訴。如有先進狀。及接宰相下狀送到臺司勘。當審知先未經本司論理者。亦且請送本司。如已經本司論理不平。即任經臺司論訴。臺司推勘冤屈不虛。其本司本州元推官典。並請追赴臺推勘。量事情輕重科斷。本推官若罪輕。即罰直書下考。稍重。即停任貶降。以此懲責。庶免曠官。臣今月三日。已於延英面奏。令臣將狀來。敕旨。依奏。

  三年十一月。御史臺奏。應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當司官三十餘員。朝廷舊例。月限守官。年勞考績。今監察御史。以二十五月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諸色監。當經歷六察。糾繩官司。知左右巡使。監臨倉庫。四推鞫獄。兩彈舉事。皆無敗闕。方得轉遷。承前遠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務逗遛。積延時月。年終考課。使繫虛月。官事勞苦。併在舊人。侍御史周歲而遷。或到城欲及滿歲。監察二年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違。曾無督責。臣請自今已後。應當司官除新授者。並請以上後繫月。仍以上日在後者為新人。不更數虛月。不唯分月直之勞苦。抑亦促遠來之道途。又三館奏。請御史充職等。伏以臺司三院御史。職在專臨。如繫他曹。必有所紊。況推鞫公事。察視百司。無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異銜。固非便宜。實亦乖當。如書府或須奏請。南宮可輟郎官。兩館忽將闕人。北省自有遺補。事理至便。兼不曠官。伏乞聖慈。察臣當司公事繫重。特敕中書門下。自此更不許三館奏取御史充職。兼見有者。亦乞落職放還。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御史臺奏。三院令史。準請刑部大理寺例。許七考放選。敕旨。出使及推制獄。減二年勞。餘依奏。

  四年。御史臺奏。應文武常參官。本合朝日。及入閤進朝不到。并連請假故。久闕朝參等。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進止。以班行務在嚴肅。令臣切加提舉者。臣伏見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止於禮部兵部吏部尚書侍郎郎官等。選舉限內。久廢朝參。雖事在奉公。猶奏請釐革。近者以久絕提舉。稍涉因循。應文武常參官。多妄請假故。不妨人事。無廢宴遊。但務便安。有虧誠敬。以至上勞聖念。俾肅朝行。臣參憲司。親承睿旨。苟或避事。實虞曠官。臣請起自今以後。文武常參官等。除准式假及疾病灼然。為眾所知外。有以事故請假者。並望許臣舉察錄奏。其所陳假牌。請準舊例。每牒不過三日。每月不得再陳牒。如本合朝日。無故一不到。請準常條書罰。再不到。臣請倍罰。頻三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聽進止。其進朝入閤近例。全合赴班。一不到。準常條已倍書罰。頻兩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聞。所冀臣僚稍加惕厲。班列得以整齊。敕旨。依奏。

  東都留臺

  舊制。中都留臺官。自中丞已下。元額七員。中丞一員。侍御史一員。殿中侍御史二員。監察御史三員。

  天寶十四載。安祿山犯東都。殺留臺御史中丞盧奕。奕與留守李憕。誓不避死。人吏奔散。奕在臺獨居。為賊所執。與憕同見害。弈臨難不苟免。居位。守死。太常諡曰貞烈。

  大歷十年。以檢校駕部郎中兼侍御史何運。出納使蔣沇。兼為御史中丞。仍東都留臺。

  十四年七月。以吏部郎中房宗偃。為御史中丞。仍東都留臺。充東都畿汝觀察處置使。

  建中二年六月。以檢校秘書少監。永平軍節度副使鄭叔則。為御史中丞。東都留臺。充東都畿汝觀察處置使。

  貞元十六年十二月。以給事中姚齊梧。為御史中丞。仍東都留臺。

  元和二年四月。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盧坦。為御史中丞。東都留臺。

  十三年三月。以權知御史中丞崔元略。為東都留臺。自後但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共主留臺之務。而三院御史。亦不嘗備焉。

  御史大夫

  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大司憲。咸亨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復為御史大夫。至今不改。故事。侍御史以下。與大夫抗禮。光宅元年九月。韋思謙除右肅政大夫。遂坐受拜。或以為言。思謙曰。國之班列。自有等差。奈何姑息為事。其後監察又與之抗禮。至開元十八年。有敕申明。隔品致敬。其禮不改。至二十四年六月。李適之為大夫。又坐受拜。其後監察又與之抗禮。至今不改。故事。大夫與監察競為官政。略無承稟。至開元十四年。崔隱甫為大夫。一切督責之。事無大小。悉令諮決。稍有忤意。列上其罪。前後貶出者過半。群僚惕然。上常謂曰。卿為大夫。深副朕所委也。

  會昌二年十二月。檢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奏狀。奉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中書門下奏。御史大夫。秦為上卿。漢為副相。又漢末復為大司空。與丞相俱為三公。掌邦國刑憲。肅政朝廷。其任至重。品秩殊峻。望準六尚書例。升為正三品。御史中丞為大夫之貳。緣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為憲臺之長。今九寺少卿。及秘書少監。以國子監司業。京兆尹。并府寺省監之貳。皆為四品。唯御史中丞官業雖重。品秩未崇。升為正四品下。為大夫之貳。令不隔品。亦與丞郎出入秩同。以重其任。緣關朝廷典制。須行之可久。必得博盡群議。詢謀僉同。望令兩省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太子太保太常卿參議聞奏者。伏以前代帝王。建官設位之制。互有沿革。升降廢置。蓋取於一時所宜。苟得其宜。則為當代之美。臣等伏據六典故事。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歷代之制。位不常定。至於刑憲之所倚。則古今之任不殊。今陛下方宏約法之道。俾增崇品秩。同秩丞郎。蓋千年一時之盛美也。臣等又據故事。御史大夫總朝廷刑憲。掌邦國紀綱。峻其秩位。亦計所宜。御史中丞。雖官貳大夫。與大夫多不並置。專席既稱獨坐。隔品豈合迭居。今命秩資升遷。實為允當。臣等參詳事理。眾議僉同。伏請著於典章。永為定制。敕旨。依奏。

  御史中丞

  隋以國諱。改中丞為治書侍御史。武德初。因隋舊制不改。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三日。避高宗諱。改為御史中丞。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司憲大夫。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御史中丞。西臺中丞同一廳。至開元二十一年。有制以賦餘修百司廨宇。西臺中丞裴寬。始以舊監察創置中丞東廳東臺。二中丞亦同廳。開元二十一年十一月。大夫崔琳奏。割秘書省東北地。迴改修造。二中丞遂各別廳。開元二十二年三月。置京畿採訪處。置使以中丞為之。自是不改。其時。大夫是李尚隱。不充使。以中丞盧奐為之。至永泰元年以後。遂以大夫王翊。崔渙。李渙。崔寧。盧杞等為使。梁華故實。

  元和四年七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京兆尹楊憑。前為江西觀察使。贓罪及他不法事。敕副御史臺刑部尚書李鄘。大理卿趙昌鞫問。貶憑賀州臨賀縣尉。又追捕憑前江西判官監察御史楊瑗。繫在臺。命大理少卿胡珦。左司員外郎胡証。侍御史韋顗同推。初。夷簡自御史出官巡屬。憑頗疏縱。不顧接之。夷簡常切齒。又憑歸朝參。修第永寧里。廣蓄妓妾於永樂里。夷簡乘眾議。舉劾前事。及下獄。置對數日。未得其事。夷簡持之益急。上聞且貶焉。上即位。以法制臨下。夷簡首舉憑罪。故時議以為宜。然繩之太過。物論又譏其深切矣。

  八年二月。僧鑒虛付京兆尹府。決重杖一頓處死。仍籍其財產。鑒虛在貞元中。以講說為事。斂用貨利。交權貴。為奸濫。事發。中外掌權者。更欲搖動之。有詔。初命釋其罪。時御史中丞薛存誠。不受詔。翌日。宣旨曰。吾要此僧。面詰其事。非赦之也。存誠又奏曰。鑒虛罪狀已具。陛下將召之。請先貶臣。然後可取。上嘉其有守。遂令杖殺之。

  其年。洪州監軍誣奏信州刺史李位。謀大逆。追赴京師。上敕令付仗內鞫問。御史中丞存誠。一日三表。請付位於御史臺。及推按無狀。位竟得雪。未幾。授存誠給事中。數月。中丞闕。上謂宰相曰。持憲無如存誠。遂復授之。

  九年。裴度為御史中丞。奏崔從為侍御史。知雜事。及度作相。奏自代為御史中丞。從正色立朝。彈奏不避權倖。事關臺閣。或付仗內者。必抗章疏論列。請歸有司。凡所取御史。必先質重勇退者。時論嘉之。

  開成元年五月。上御紫宸殿。宰相李固言奏曰。御史中丞李珝在臺。雖無甚過。以為人疏易。不稱此官。此官乃天下紀綱。有司繩準。苟用人非當。則紊亂典章。上曰。李珝官業。應不甚舉然為人豈不長厚耶。固言對曰。臣所奏緣與御史中丞不相宜。人即長厚。難任彈奏。且憲司事亦至難。官要得宜者。

  會昌二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諸道諸使。奏兼御史中丞。伏以御史中丞。近升品秩。向外兼攝。亦宜相重。臣等商量。今日已後。諸道節度使。及度支解縣榷鹽鐵副使等。並須帶檢校四品官。方得奏請。其正郎以下。不在奏限。諸郡刺史。亦須地望雄重。兵額稍多處。方得兼授。如前任已兼中丞。須再除者。不在此例。從之。

  大中三年。以御史中丞魏謩。兼戶部侍郎。判本司事。謩奏曰。御史臺紀綱之地。不宜與泉貨吏雜處。乞罷中司。專綜戶部公事。從之。

  乾符三年二月四日。御史中丞李迢奏。外州府有禁繫罪人。關連京百司。請委本州除合抵極法外。疏理訖關奏。從之。

  侍御史

  四員。長安二年始置。內供奉在正員之外。仍不得過本數。其遷改與正官資望亦齊。舊制。庶僕五分減一。其職有六。奏彈三司。西推。東推。贓贖。理匭。凡三司理匭。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受表。臺中唯有四職。謂知雜公廨。彈事謂之推彈。廨雜今知雜侍御史。多兼省官以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為監察御史。丁憂。高祖令所司奪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擬雍州司錄參軍。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擬秘書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貞元六年。竇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誣告故尚父子儀嬖人張氏宅中有寶玉者。張氏兄弟。又與尚父家子孫相告訴。詔促其獄。群上奏言。張氏以子儀在時分財。子弟不合爭奪。然張氏宅與親仁宅。皆子儀家事。子儀素有大勳。伏望陛下特赦而勿問。使私自退省。上從之。時人稱其知大體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竇群奏。常參官假滿。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於正衙參假。其餘不在此限。臣伏見諸司官。或位列通班。職居要劇。其左右丞。諸司侍郎。御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並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參假例。或彌旬曠廢。皆不上聞。或未滿一日。例不舉奏。臣今請尚書省四品官。御史臺五品官。中書門下五品官。請假。並同三品例參假。曠廢必知。勤惰無隱。臣職當彈舉。輒陳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華州刺史宇文鼎。戶部員外郎盧允中。坐贓。文宗怒。將殺之。侍御史盧宏貞奏曰。鼎為近輔刺史。以贓污聞。死固恆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監司之責。鼎當連坐。帝然之。減鼎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不置。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置四員。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大夫李乾祐。奏增兩員。以李文禮張敬一為之。文明元年。又制殿中裏行。以楊啟王侍徵為之。準吏部式。以三員為定額。監倉庫本是察院職務。近移入院。第一人監倉。第二人監庫。

  龍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戶參軍韋絢。除殿中侍御史。或以為非遷。中書侍郎上官儀聞而笑曰。此田舍翁議論。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龍。簉羽鵷鷺。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為清議。

  貞元十年四月敕。準六典。殿中侍御史。凡兩京城內。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易。賦斂違法。如此之類。方合奏聞。比者因循。務求細事。既甚煩碎。頗失大猷。宜令自今以後。據六典合舉之事。所司有隱蔽者。即具狀奏聞。其餘常務。不須更聞。

  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監太倉殿中侍御史一人。監左藏庫殿中侍御史一人。臺中舊例。取殿中侍御史從上第一人充監大倉使。第二人充監左藏庫使。又各領制獄。伏緣推事。皆有程限。所監遂不專精。往往空行文牒。不到倉庫。動經累月。莫審盈虛。遂使錢穀之司。狡吏得計。至於出入。多有隱欺。臣今商量。監倉御史。若當出納之時。所推制獄稍大者。許五日一入倉。如非大獄。許三日入倉。如不是出納之時。則許一月兩入倉檢校。其左藏庫公事。尋常繁鬧。監庫御史所推制獄。大者亦許五日一入庫。如無大獄。常許一旬內計會。取三日入庫句當。庶使當司公事。稍振綱條。錢穀所由。亦知警懼。敕旨。依奏。

  監察御史

  武德初。因隋舊制。置八員。貞觀二年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乾祐。奏加兩員。以李義琛韋務靜為之。龍朔元年八月。忻州定襄縣尉王本立。為監察御史。裏行之名始於此。六典又云。裏行始於馬周。未知孰是。初皆帶本官。祿俸於本官請。如未即真。有故停。即以本官赴選。文明元年。自王賓以後。不復更銜本官。且以裏行為名。至今不改。天后時。又有臺使八人。俸亦於本官請。餘並同監察。時人呼為六指。吏部式。監察裏行及試。以七員為定額。開元初。又置裏行使。無員數。監察御史職知朝堂。正門無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在栖鳳閣南。望殿中侍御史以從觀象門出。若從天降。至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入閣。西監察院。即今中丞東廨是也。中丞裴寬。因修廨宇。遂移監察院於十道使院置之。舊院遂為中丞廨宇。

  杜易簡御史臺雜注云。監察御史。自永徽以後。多是敕授。雖有吏部注擬。門下過覆。大半不成。至龍朔中。李義府掌選。寵任既崇。始注得御史。李義府敗。無吏部注者。員外左右通事舍人等亦然。

  蘇氏駮曰。員外郎御史。并供奉官。進名敕授。是開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杜易簡著雜注以後。猶四十年為吏曹注擬矣。

  興元二年十月四日敕。監察御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從下次。舊例。從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則六察御史遞相移改。今請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每年終。議其殿最。

  貞元二年五月。御史中丞竇參奏。得監察御史鄭襄狀。準六典。應郊廟祀祭。皆御史監之。蓋職在省其器服。閱其牲牢。有不修敬。則舉劾聞奏。主者嚴薦獻。交神明。監者舉過繆。糾闕誤。所務不同。準式。齋官有故。許通融行事。公事數人。可得通攝。其監察御史。唯有一人。舊例有故便闕者。伏以祀事肅恭。國家大典。苟無糾察。恐虧慎重。卻請以後。監察御史誓戒後。有假及改轉者。許續差御史。令沐浴潔服往。即冀官次有常。禮物嚴備。從之。

  四年八月。檢校司徒兼太子太保李勉薨。至德初。從靈武拜監察御史。屬朝廷用武。勳臣背闕而坐。勉舉劾不敬。拘之。肅宗特原之。而謂左右曰。吾有李勉。始知朝廷之尊矣。

  十一年二月。黔中監察御史崔穆。為部人告贓二十七萬貫。及他犯。遣監察御史李直方往黔州覆按。近事。雨晦無對見者。是日雨止。上重至延英。召見直方遣焉。

  十九年十二月。監察御史崔薳笞四十。配流崖州。初。建中元年。敕京城諸軍諸使。及府縣。季終命御史分曹巡按繫囚。省其冤濫以聞。近年以北軍職在禁密。但移牒而已。御史未嘗至。薳在官近。不諳故事。至右神策軍云。奉制巡按。軍使等以為持有制命。頗驚愕。軍中遽奏之。上發怒。故有此命。

  元和四年五月。御史臺奏。準舊例。監察御史從下第六人。各察尚書省一司。又準興元元年十月敕。令監察御史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伏以監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監察御史及館驛等使。新人出使外。並無職掌。無以觀其能否。今請守舊制。以新人分察。從之。

  太和二年。郊廟告祭。差攝三公行事。多以雜品。監察御史柳璟監祭。奏曰。準開元二十三年敕。宗廟大祀。宜差左右丞相。嗣王。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御史大夫。又準二十五年敕。太廟五享。差丞相師傅。尚書嗣郡王通攝。餘司不在差限。又元和四年。敕太廟告祭攝官。太尉以宰相充。其攝司徒司空。以僕射尚書。師傅充。餘司不在差限。比來吏部因循。不守前後敕文。用人稍輕。請自今年冬季。敕吏部準開元元和敕例差官。從之。

  八年九月。御史臺奏。當司應六察官。伏準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敕。監察御史六人。分察尚書省。從下一人察吏部。其次察兵部省。伏以監察在臺。職當使役。或有出入推按。例合差遣新人。每因一人奉使。須數員轉職。既頻移易。使致因循。舉察之務。難得精審。今請除監察館驛兩處以次人。便專察吏部。其下便依次轉差。所冀察務有常。公事知守。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監察太倉左藏庫御史。請於新入庶臺察中。擇精強幹用兩人。分監倉庫。全放朝謁。每月除本官俸錢外。別給見錢三十千。隔日早入。敕旨。依奏。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臺奏。准舊例。京兆府准敕科決囚徒。合差監察御史一人到府門監決。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決處。縱有冤屈。披訴不及。今後請許令御史到府引問。如囚不稱冤。然後許行決。其河南府准此。諸州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並先引問。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