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唐會要卷七十九
諸使下
諸使雜錄下
太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奏。諸道觀察等使。奏請供奉官及見任郎官御史充幕府。貞元長慶已有敕文。近見因循。多不遵守。然酌時議制。事在變通。如或統帥專征。特恩開幕。戎府初建。軍幄籍才。事關殊私。別聽進止。此外一切請准前後敕文處分。敕旨。宜依。
三年七月敕。諸道進奏官等。舊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職掌官充。自後遂有奏帶正官者。近日又有請兼檢校官及憲官者。遞相援引。轉無章程。自今已後。更有奏請帶正官。不得兼檢校官及憲官。如準諸道諸軍諸使職掌官例。請檢校官及兼憲官充。則不得帶正員官。其見在進奏官。已有檢校官兼憲官者。且聽仍舊。至改轉時。商量處分。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伏准五月八日敕節文。諸道諸使奏判官。所奏雖官資相當。並請限曾任正官經六考以上者。比擬監察侍御史。九考以上者。與比擬殿中侍御史。以上節級各加三考。如曾諸色登科。超資授官者。不得在此限。所奏憲官。特置考限。以防僥倖。深合至公。然節文之中。或有未盡。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資官。并兩府判官。及進士出身。平判入等。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其在使府及監察已上者。亦任準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節文。依月限處分。餘望准前敕施行。依奏。
四年四月。中書門下奏。自元年以來。頻有討伐。諸道薦送軍將。其數漸多。臣等商量。應諸道軍將。官至常侍大夫。職兼知兵馬使都押衙。功績顯著。本道官職可獎者。即任薦送。其餘官職未高。才能可錄。所在軍鎮合驅使。自今後。軍官未至常侍大夫。職兼都虞候都知兵馬使都押衙者。不在薦送限。但仰本道節度使。看其功績顯著。與改轉。職已至高者。檢校官兼官。宜與奏改。如有功績殊異。允合不次超擢者。即任別具事跡聞奏。亦不在便薦送限。又應諸方鎮。或因移易。停罷其使。隨從元從軍將。只合本道量才驅使。不情願住者。一任東西。不合更來朝廷。別求僥倖。敕旨。依奏。
其年五月敕。置疏決囚徒使。以清強御史二人為之。應京城諸司見禁囚徒。宜令疏決處分。具輕重聞奏。
其月敕。陝虢西去兩京非遠。唯管一郡。分置廉使。本因艱難。若四方少事。則舊制為便。其都防禦觀察使額。宜停。所管兵馬使。屬本州防禦使。
五年十月敕。樓煩監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員。巡官一員。
六年十二月敕。隴州防禦使。宜準長慶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員。其兵馬留後判官勒停。
九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準太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諸道進奏官。令揀擇清慎人充。非因過犯。不得停罷。如方鎮自要腹心委寄。任於本道差見任官充。又準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許授別官。今日以後。並請準元和敕處分。如邊上無俸料處。只得授近處官。亦不得占江淮好闕。其新進奏官。仍須守職二年後。無敗闕。方得奏官。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左僕射合諸道奏。諸節使新授。具巾抹。帶器仗。省中參辭兵部尚書侍郎者。伏以軍國異容。古今定制。苟不由舊。務祈改常。未聞省閤之門。忽入弓刀之器。伏請停罷。如須參謝。任具公服。到本州縣後。交割兵馬。詣實申奏。從之。
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準太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諸道節度使下。都押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