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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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八十五

團貌

  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因韋庶人所奏。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韋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省司舉徵租調。殿中侍御史楊瑒執之曰。韋庶人臨朝當國。制書非一。或進階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獨于已役中男。重徵丁課。恐非保人之術。省司遂依瑒所執。奏停。

  延載元年八月敕。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有至勞煩。不從簡易。於民非便。事資釐革。自今已後。每年小團宜停。待至三年定戶日。一時團貌。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

  天寶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歲。即挂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於懷。自今已後。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歲成丁。五十五入老。

  四載七月二十日敕。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眾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八載閏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給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簡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戶。每年亦有團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團貌。

  雜錄

  武德九年十一月。簡點使左僕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簡取入軍。敕旨已出。給事中魏徵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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