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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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七十五

選部下

  選限

  武德初。因隋舊制。以十一月起選。至春即停。至貞觀二年。劉林甫為吏部侍郎。以選限既促。選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時聽選。隨到注擬。當時以為便。

  貞觀十九年十一月。馬周為吏部尚書。以吏部四時持衡。略無暇休。遂奏請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銓畢。按工部侍郎韋述唐書云。貞觀八年。唐皎為吏部侍郎。以選集無限。隨到補職。時漸太平。選人稍眾。請以冬初。一時大集。終季春而畢。至今行用之。諸史天云是馬周。未知孰是。兩存焉。

  開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書裴光庭奏。文武選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畢。比團甲已至夏末。自今已後。并正月三十日內團甲。二月內畢。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蕭嵩奏。吏部選人。請准舊例。至三月三十日團甲畢。

  貞元八年春。中書侍郎平章事陸贄。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選人。舊事。吏部常每年集人。其後遂三數年一置選。選人併至。文書多。不可尋勘。真偽紛雜。吏因得大為奸巧。選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闕者。或累歲無人。贄令吏部分內外官為三分。計闕集人。歲以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稱之。

  十五年六月敕。吏部奏。選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團奏畢。其流外兵部禮部舉人等。專委郎官。恐不詳審。共為取舍。適表公平。每至流放之時。皆尚書侍郎對定。既上下檢察。務在得人。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今後宗正寺修選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日。各宜減兩選也。

  藻鑑非因銓選。藻鑑附。

  武德七年。高祖謂吏部侍郎張銳曰。今年選人之內。豈無才用者。卿可簡試。將來欲縻之好爵。於是遂以張行成張知運等數人應命。時以為知人。裴行儉為吏部侍郎。時李敬元盛稱王勃。楊炯。盧照鄰。駱賓王等。為之延譽。引以示裴行儉。行儉曰。才名有之。爵祿蓋寡。楊應至令長。餘並鮮能令終。是時蘇味道。王劇未知名。因調選。行儉一見。深禮異之。仍謂曰。有晚生子息。恨不見其成長。二公十數年。當居衡石。願記識此輩。其後果如其言。行儉嘗引偏裨將。有程務挺。張虔勖。崔智{〈工几〉言}。王方翼。黨令毗。劉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齒常之。盡為一時之名將。

  證聖元年。劉奇為吏部侍郎。注張文成。司馬鍠為監察御史。二人因申屠瑒以謝之。奇正色曰。舉賢自無私。二君何為見謝。

  聖歷二年。吏部侍郎鄭杲。注韓復為太常博士。元希聲京兆士曹。嘗謂人曰。今年掌選。得韓元二子。則吏部不負朝廷矣。

  景雲二年。盧從愿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參軍調集。補鄭縣尉。後為戶部尚書。從愿自益州長史入朝。暹立在盧上。謂曰。選人定如何。盧曰。亦由僕之藻鑑。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開元八年七月。王邱為吏部侍郎。拔擢山陰尉孫逖。桃林尉張鏡微。湖城尉張普明。進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數年。登禮闈。掌綸誥焉。

  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掌銓。收選人盧怡。裴登復。于儒卿等十數人。無何。皆入臺省。眾以為知人。

  武德初。李勣得黎陽倉。就食者數十萬人。魏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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