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案》·第二十八回 判中立谋夫占妻

断云:

大抵开元不可轻,口能招祸又伤身。

逢人且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

话说宋仁宗宝元年间,河南汝宁府上蔡县,有巨富长者姓金名彦龙,年俞六十岁,与妻周氏生有一子,名唤金本荣。年二十五岁,娶媳妇江玉梅,年俞二十,娇容美丽。至亲四口,全靠解当度日。忽一日,金本荣在长街市上算了一命,道有一百日血光之灾,除是出路躲避,方可免得。本荣自思,有房兄金本立在河南府洛阳经营,不如去那里躲灾避难,二来去彼处经营。遂到家与父母道知其故。金彦龙道:“我有玉连环一双,珍珠百颗,把与孩儿将去哥哥家货卖,价值一十万贯,不知孩儿意下如何?”金本荣听了父言,喜不自胜,即就领诺。

正言之间,旁边转过媳妇江玉梅,向前禀,曰:“公婆在上,丈夫在家,终日则是饮酒,若带着许多宝贝前去,诚恐路途有失,那时悔不及矣,怎生放心叫他自去?妾想如今太平时节,媳妇愿与丈夫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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