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案》·第十一回 判石牌以追客布

断云:

顽凶盗布肆不良,柴胜贪杯欠预防。

当时若非包公判,难还布匹转家乡。

话说宋仁宗宝元元年,浙江杭州府仁和县,有一人姓柴名胜者,少亦习业儒,家亦丰足。父母俱庆,娶妻梁氏,善孝舅姑。胜有兄弟柴祖,年已二八,俱各婚毕。

一日,父母乃呼柴胜近前,训之曰:“吾家虽略丰,每思成立之难如升天,覆坠之易如燎毛,言之痛心,不能安寝矣。

今名卿士大夫之子孙,但知穿华丽之衣,食甘美之食,谀其言语,骄傲其物,遨游宴乐,交朋集友,不以财物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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