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九
斷獄凡一十四條「疏」議曰: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齊,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斷律。至後周,復為斷獄律。釋名云:「獄者,确也,以實囚情。皋陶造獄,夏曰夏臺,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漢以來名獄。」然諸篇罪名,各有類例,訊捨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錯綜一部條流,以為決斷之法,故承眾篇之下。
469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
「疏」議曰:獄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條:「應議、請、減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當,並鎖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鎖、杻若脫去者,杖六十:是名「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謂應枷而鎖,應鎖而枷,是名「迴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脫去及迴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杖六十。
「疏」議曰:即囚自擅脫去枷、鎖、杻者,徒罪笞四十,流罪以上遞加一等;即囚自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並謂據令不合者,各杖六十。
470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而與囚者,杖一百;若囚以故逃亡及自傷、傷人者,徒一年;自殺、殺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逃亡,雖無傷殺,亦準此。
「疏」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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