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七
衛禁凡一十八條「疏」議曰: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隨開皇改為衛禁律。衛者,言警衛之法;禁者,以關禁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58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闌,謂不應入而入者。
「疏」議曰:太者,大也。廟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山陵者,三秦記云:「秦謂天子墳云山,漢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門者,孝經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為塋域。皆置宿衛防守,應入出者悉有名籍。不應入而入,為「闌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太廟室之坐。〔二〕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減一等。守衛不覺,減二等;守衛,謂持時專當者。
「疏」議曰:不從門為「越」。垣者,牆也。越太廟、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闌入門,皆減太廟一等。「守衛」,謂軍人於太廟、山陵、太社防守宿衛者,若不覺越垣及闌入,各減罪人罪二等。守衛,謂防守衛士晝夜分時專當者,非持時者不坐。
主帥又減一等。主帥,謂親監當者。 「疏」議曰:「主帥」,謂領兵宿衛太廟、山陵、太社三所者。但當檢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減守衛人罪一等,唯坐親監當者。
故縱者,各與同罪。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疏」議曰:「故縱者」,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與犯法者同罪。餘條守衛宮殿及諸防禁之處,皆有監門及守衛,故縱不覺,得罪各準此。 59諸闌入宮門,徒二年。闌入宮城門,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此。 「疏」議曰: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此宮門得罪,謂「越垣」及「防禁違式」、「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