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二 十 二
鬥訟凡一十六條317諸流內九品以上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各加凡鬥傷二等。
「疏」議曰:流內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謂他物毆凡人內損吐血,合杖一百;毆議貴,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傷重」。其六品以下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或毆不傷:亦各加凡鬥毆二等。
318諸監臨官司,於所統屬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毆之,及官品同自相毆者,並同凡鬥法。
「疏」議曰:監臨官司於所統屬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屬之人有高官而監臨官司毆之者,同凡鬥法,不計階、品,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謂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議貴者,議貴謂三品以上、一品以下,並為「官品同」,並謂不相管隸。自相毆者,並同凡鬥之罪。假有勳官騎都尉而毆上柱國,其上柱國既非議貴,罪與凡鬥同。其統屬下司毆上司者,長官以外,皆據品科。其有府及鎮、戍隸州者,亦為統屬之限。
問曰:州參軍事,毆州內縣令帶五品以上勳官,得為「統屬」同凡鬥以否?
答曰:縣令是州內統屬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毆之,準上文各同凡鬥之法。
319諸拒州縣以上使者,杖六十;毆者,加二等;傷重者,加鬥傷一等。謂有所徵攝,權時拒捍不從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毆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拒州縣以上使」,稱「以上」者,省、臺、寺、監及在京諸司等,並是。遣使追攝,拒捍不從者,杖六十。「毆者,加二等」,杖八十。「傷重者」,謂他物毆內損吐血,凡鬥合杖一百,〔一〕加鬥傷一等,徒一年。注云「謂有所徵攝,權時拒捍不從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毆者,各加一等」,〔二〕謂有司禁錄,或復散留,而輒拒捍,合杖七十;毆所司者,合杖九十;傷重者,謂重一百杖以上,加凡鬥二等;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