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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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 第 十 九

賊盜凡一十七條270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其擬供神御,謂營造未成者。

  「疏」議曰:「盜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竊取皆為盜。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盜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謂見供神御者,雖帷帳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擬供神御」,謂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帳几杖,營造未成,擬欲供進者,故注云「謂營造未成者」。

  及供而廢闋,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徒二年;饗薦,謂玉幣、牲牢之屬。饌呈,謂已入祀所,經祀官省視者。未饌呈者,徒一年半。已闋者,杖一百。已闋,謂接神禮畢。若盜釜、甑、刀、匕之屬,並從常盜之法。

  「疏」議曰:「供而廢闋」,謂神御之物,供祭已訖,退還所司者,故云「廢闋」。「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一〕謂牲牢、棗栗、脯修之屬,已入神所,呈閱祀官訖。而盜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饗薦,謂玉幣、牲牢之屬」。「未饌呈者,徒一年半」,謂以上玉幣、牲牢、饌具之屬,未饌呈祀官而盜者,徒一年半。「已闋者」,謂神前飲食薦饗已了,退而盜者,得杖一百。「若盜釜、甑、刀、匕之屬」,謂並不用供神,故從常盜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屬」,謂盤、盂、雜器之類。  271諸盜御寶者,絞;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謂供奉乘輿之物。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其擬供服御及供而廢闋,若食將御者,徒二年;將御,謂已呈監當之官。擬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疏」議曰: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亦同,皇太子減一等。皇帝八寶,皆以玉為之,有「神寶」、「受命寶」、「皇帝行寶」、「皇帝之寶」、「皇帝信寶」、「天子行寶」、「天子之寶」、「天子信寶」。此等八寶,皇帝所用之物,並為「御寶」。其三后寶,以金為之,並不行用。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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