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十
職制凡一十九條114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制書有誤」,謂旨意參差,或脫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聞,輒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謂常行文書,有誤於事,改動者,皆須請當司長官,然後改正。若有不請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書誤不奏,知官文書誤不請,依錯施行,「亦如之」:制書誤,得杖八十;官文書誤,得笞四十。依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脫誤,於事理無改動者,勘檢本案,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須覆奏。其官文書脫誤者,諮長官改正。」輒飾文字者,「各加二等」,謂非動事,修飾其文,制書合杖一百,官文書合杖六十。若動事,自從「詐增滅」法。
115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餘文書誤犯者,笞五十。
「疏」議曰:上書若奏事,皆須避宗廟諱。有誤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誤及餘文書誤犯者,各笞五十。
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謂若禹與雨、丘與區。二名,謂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類。
「疏」議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輒犯宗廟諱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則禮云「禹與雨」,謂聲嫌而字殊;〔一〕「丘與區」,意嫌而理別。〔二〕「及二名偏犯者」,謂複名而單犯並不坐,謂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孫之憂,不在顓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三〕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類」。
116諸上書若奏事而誤,杖六十;口誤,減二等。口誤不失事者,勿論。
「疏」議曰:「上書」,謂書奏特達。「奏事」,謂面陳。有誤者,杖六十。若口誤,減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雖誤,事意無失者,不坐。
上尚書省而誤,笞四十。餘文書誤,笞三十。誤,謂脫剩文字及錯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