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十 四
戶婚凡一十四條182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
「疏」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字別,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又如近代以來,特蒙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與本枝,並不合共為婚媾。其有複姓之類,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依雜律姦條科罪。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為妾,合得何罪? 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決蓍龜,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殊。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別。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餘條稱前夫之女者,〔一〕準此。亦各以姦論。
「疏」議曰:外姻有服屬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姦妻前夫之女」,亦據妻所生者,故云「亦準此」。各以姦論。其外姻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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