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通志》·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四 食货略三

食货略 【三】

历代户口丁中

钱币

○历代户口丁中

(臣)等谨案郑氏通志沿通典之例户口丁中列为两门而丁中仍杂以户口未能条分缕析今谨依马氏通考之例合户口丁中为一

门凡正史所载以及他书之可以援据者备为捃摭详列于左又按丁中之义唐制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后各朝有可考者宋时以二十为丁

己与唐少异金则以十六为中十七为丁明代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较前代之法又不同云

五代

△唐

唐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

户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

九十五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

千一百五十一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

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祇于现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

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后应州县开成五年以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敕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

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正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破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己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

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

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五代

周太祖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等差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使铨衡宜立

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余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

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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