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晉書卷十八志第八律曆下
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內。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歷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復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鍾之月為曆初。其曆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並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一〕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鍾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二〕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紀首合朔,月在日道。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紀首合朔,月在日道。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紀首合朔,月在日道。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三〕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紀首合朔,月在日道。〔四〕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紀首合朔,月在日道。〔五〕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六〕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加,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七〕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也。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