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卷第三十二
「汉纪二十四」起著雍涒滩,尽昭阳赤奋若,凡六年。
孝成皇帝中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一三年) 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大赦天下,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
夏,大旱。
四月,癸未,长乐临华殿、未央宫东司马门皆灾。六月,甲午,霸陵园门阙灾。 秋,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冬,十一月,庚申,卫将军王商病免。
梁王立骄恣无度,至一日十一犯法。相禹奏“立对外家怨望,有恶言。”有司案验,因发其与姑园子奸事,奏“立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书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故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冓之言。《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无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辞又不服,猥强劾立,傅致难明之事,独以偏辞成罪断狱,无益于治道。污蔑宗室以内乱之恶,披布宣扬于天下,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增朝廷之荣华,昭圣德之风化也。臣愚以为王少而父同产长,年齿不伦;梁国之富足以厚聘美女,招致妖丽;父同产亦有耻辱之心。案事者乃验问恶言,何故猥自发舒!以三者揆之,殆非人情,疑有所迫切,过误失言,文吏蹑寻,不得转移。萌牙之时,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验举宪,宜及王辞不服,诏廷尉选上德通理之吏更审考清问,著不然之效,定失误之法,而反命于下吏,以广公族附疏之德,为宗室刷污乱之耻,甚得治亲之谊。”天子由是寝而不治。
是岁,司隶校尉蜀郡何武为京兆尹。武为吏,守法尽公,进善退恶,其所居无赫赫名,去后常见思。 孝成皇帝中元延元年(己酉,公元前一二年) 春,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壬戌,王商复为大司马、卫将军。
三月,上行幸雍,祠五畤。 夏,四月,丁酉,无云而雷,有流星从日下东南行,四面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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