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卷第五
種桑、柘第四十五養蠶附種榆、白楊第四十六種棠第四十七種穀楮第四十八種(一)漆第四十九種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種竹第五十一種紅藍花及(二)梔子第五十二燕支、香澤、面脂、手藥、紫粉、白粉附種藍第五十三種紫草第五十四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三)
(一)卷內篇題無此「種」字,篇中也沒有提到種漆,「種」字不應有,但《要術》既專記栽培各法,應有種漆法。這是一個矛盾,茲姑仍其舊。
(二)卷內篇題無「及」字,內容也沒有提到「梔子」,這也是一個矛盾,姑仍其舊。
(三)「出」,原無,卷內篇題有,據補。
種桑、柘「一」第四十五養蠶附(一)
《爾雅》曰(二):「桑,辨有葚「二」,梔。」注云:「辨,半也。」「女桑,桋桑。」注曰:「今俗呼桑樹小而條長者為女桑樹也。」「(三)桑,山桑。」注云:「似桑,材中為弓及車轅。」
《搜神記》曰(四):「太古時,有人遠征。家有一女,並馬一匹。女思父,乃戲馬云:「能為我迎父,吾將嫁於汝。」馬絕韁而去,至父所。父疑家中有故,乘之而還。馬後見女,輒怒而奮擊。父怪之,密問女。女具以告父。父射馬,殺,曬皮於庭。女至皮所,以足蹙之曰:「爾馬,而欲人為婦,自取屠剝,如何?」言未竟,皮蹶然起,卷女而行。後於大樹枝間,得女及皮,盡化為蠶,續於樹上。世謂蠶為「女兒」,古之遺言也。因名其樹為桑,桑言喪也。」
今世有荊桑、地桑(五)之名。
桑椹熟時,收黑魯椹「三」,黃魯桑,不耐久。諺曰:「魯桑百,豐綿(六)帛。」言其桑好,功省用多。即日以水淘取子,曬燥,仍畦種。治畦下水,一如葵法。常薅令淨。
明年正月,移而栽之。仲春、季春亦得。率五尺一根。未用耕故。凡栽桑不得者,無他故,正為犁撥耳。是以須穊,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難慎,率多死矣;且穊則長疾。大都種椹,長遲,不如壓枝之速(七)。無栽者,乃種椹也。其下常斸掘種菉豆、小豆。二豆良美,潤澤益桑。栽後二年,慎勿採、沐「四」。小採者,長倍遲。大如臂許,正月中移之,亦不須髡。率十步一樹,陰相接者,則妨禾豆「五」。行欲小掎角「六」,不用正相當。相當者則妨犁。
須取栽者,正月二月中,以鉤弋「七」壓下枝,令著地,條葉生高數寸,仍以燥土壅之。土濕則爛。明年正月中,截取而種之。住宅上及園畔者,固宜即定「八」;其田中種者,亦如種椹法,先穊種二三年,然後更移之。
凡耕桑田,不用近樹。傷桑、破犁,所謂兩失。其犁不著處,斸地(八)令起,斫去浮根,以蠶矢糞之。去浮根,不妨耬犁,令樹肥茂也(九)。又法(十):歲常(十一)繞樹一步散蕪菁子,收穫之後,放豬啖之「九」,其地柔軟,有勝耕者。種禾豆,欲得逼樹。不失地利,田又調熟。繞樹散蕪菁者,不勞逼也。
●桑,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白汁出則損葉。大率桑多者宜苦斫「一0」,桑少者宜省●。秋斫欲苦,而避日中;觸熱樹焦(十二)枯,苦斫(十三)春條茂。冬春省●,竟日得作。
春採者,必須長梯(十四)高机,數人一樹,還條復枝,務令淨盡;要欲旦、暮,而避熱時。梯不長,高枝折;人不多,上下勞;條不還,枝仍曲;採不淨,鳩腳多;旦暮採,令潤澤;不避熱,條葉乾。秋採欲省,裁(十五)去妨者。秋多採則損條。
椹熟時,多收,曝乾之,凶年粟少,可以當食。《魏略》曰(十六):「楊沛為新鄭長。興平「一一」末(十七),人多飢窮,沛課民益畜乾椹(十八)「一二」,收豆,閱「一三」其有餘,以補不足,積聚(十九)得千餘斛。會太祖西迎(二十)天子,所將千人,皆無糧。沛謁見,乃進乾椹。太祖甚喜(二一)。及太祖輔政,超為鄴令,賜其生口「一四」十人,絹百匹,既欲厲之,且以報乾椹也。」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數十斛。故杜葛「一五」亂後,飢饉荐臻,唯仰以全軀命,數州之內,民死而生者,乾椹之力也。
種柘法:耕地令熟,耬耩作壟。柘子熟時,多收,以水淘汰令淨,曝乾。散訖,勞之。草生拔卻,勿令荒沒。
三年,間「一六」斸去,堪為渾心「一七」扶老杖(二二)。一根三文。十年,中四破為杖,一根直二十文。任為馬鞭、胡床「一八」。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三百。亦堪作履。一兩「一九」六十。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二0」。音霸。一箇直三文。二十年,好作犢車材。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二一」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繫旁枝,木橛釘著地中,令曲如橋。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於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於坑中種桑柘者,隨坑深淺,或一丈、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此樹條直,異於常材。十年之後,無所不任。一樹直絹十匹。
柘葉飼蠶,絲好。作琴瑟等絃,清鳴響徹,勝於凡絲遠矣。
《禮記‧月令》曰(二三):「季春……無伐桑柘。鄭玄注曰:「愛養蠶食也。」……具曲、植、筥、筐。注曰:「皆(二四)養蠶之器。曲,箔也。植,槌也。」后妃齋戒,親帥(二五)躬桑,……以勸蠶事,……無為散惰(二六)。」
《周禮》曰(二七):「馬質,……禁原蠶者。」注曰:「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直「大火」則浴其蠶種:是蠶與馬同氣「二二」。物莫能兩大,故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孟子》曰(二八):「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尚書大傳》曰(二九):「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就川而為之。大昕之朝「二三」,夫人浴種于川。」
《春秋考異郵》曰:「蠶,陽物,大惡水,故蠶食而不飲。陽立於三春,故蠶三變而後消;死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十一日而繭。」
《淮南子》曰(三十):「原蠶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之,為其殘桑也。」
《氾勝之書》曰:「種桑法: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潰之,以水灌洗,取子陰乾。治肥田十畝,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每畝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種之。黍、桑當俱生,鋤之,桑令稀疏調適。黍熟,穫之。桑生正與黍高平,因以利鎌摩地刈之,曝令燥;後有風調,放火燒之,常逆風起火。桑至春生。一畝食三箔蠶。」
俞益期《牋》曰(三一):「日南蠶八熟,繭軟而薄。椹採少多。」
《永嘉記》曰:(三二):「永嘉有八輩蠶:蚖珍蠶、「三月績。」柘蠶、「四月初績。」蚖蠶、「四月初績(三三)。」愛珍、「五月績。」愛蠶、「六月末績。」寒珍、「七月末績。」四出蠶、「九月初績。」寒蠶。「十月績。」凡蠶再熟者,前輩皆謂之「珍」。養珍者,少養之。
「愛蠶者,故蚖蠶(三四)種也。蚖珍三月既績,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卵蠶生,多養之,是為蚖蠶。欲作「愛」者,取蚖珍之卵,藏內甖中,隨器大小,亦可十紙(三五),蓋覆器口,安硎苦耕反泉「二四」、冷水中,使冷氣折其出勢。得三七日,然後剖生,養之,謂為「愛珍」,亦呼「愛子」。績成繭,出蛾生卵,卵七日,又剖成蠶,多養之,此則「愛蠶」也。
「藏卵時,勿令見人。應用二七赤豆,安器底,「二五」月桑柴二七枚,以麻(三六)卵紙,當令水高下,與重卵相齊「二六」。若外水高,則卵死不復出;若外水下,卵則冷氣少,不能折其出勢。不能折其出勢,則不得三七日;不得三七日,雖出不成「二七」也。不成者,謂徒績成繭、出蛾、生卵,七日不復剖生,至明年方生耳。欲得蔭(三七)樹下。亦有泥器口,三七日亦有成者「二八」。」
《雜五行書》曰:「二月上壬,取土泥屋四角,宜蠶,吉。」
按(三八)今世有三臥一生蠶,四臥再生蠶「二九」。白頭蠶,頡石蠶,楚蠶,黑蠶,兒蠶,有一生、再生之異,灰兒蠶,秋母蠶,秋中蠶,老秋兒蠶,秋末老,獬兒蠶,綿(三九)兒蠶,同功蠶(四十),或二蠶三蠶,共為一繭。凡三臥、四臥,皆有絲、綿之別。
凡蠶從小與魯桑者,乃至大入簇,得飼荊、魯二桑「三0」;若小食荊桑(四一),中與魯桑,則有裂腹之患也。
楊泉《物理論》曰:「使人主之養民,如蠶母之養蠶,其用豈徒絲繭而已哉?」
《五行書》曰:「欲知蠶善惡,常以三月三日,天陰如無日,不見雨,蠶大善。」
「又法(四二):埋馬牙齒於槌下,令宜蠶。」
《龍魚河圖》曰:「埋蠶沙於宅亥地,大富,得蠶絲,吉利。以一斛二斗甲子日鎮宅,大吉,致財千萬。」
養蠶法:收取種繭,必取居簇中者。近上則絲薄,近地(四三)則子不生也。泥屋用「福德利」上土。屋欲四面開窗(四四),紙糊,厚為籬「三一」。屋內四角著火。火若在一處,則冷熱不均。初生以毛掃。用荻掃則傷蠶。調火令冷熱得所。熱則焦燥,冷則長遲。比至再眠,常須三箔:中箔上安蠶,上下空置。下箔障土氣,上箔防塵埃。小時採「福德」上桑,著懷中令暖,然後切之。蠶小,不用見露氣;得人體,則眾惡除。每飼蠶,卷窗幃,飼訖還下。蠶見明則食,食多則生長。老時值雨者,則壞繭,宜於屋裏簇之:薄布薪「三二」於箔上,散蠶訖,又薄以薪覆之。一槌得安十箔「三三」。
又法:以大科蓬蒿「三四」為薪,散蠶令遍,懸之於棟梁、椽柱,或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