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志·卷三十五
选举志下
凡选有文、武,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部主之,皆为三铨,尚书、侍郎分主之。
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知而听者有罚,规取者有罚。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同流者,五五为联,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识之。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者有罚。文书粟错,隐幸者驳放之;非隐幸则不。
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厌者为甲,上于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然后以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谓之“奏受”。视品及流外,则判补。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谢。
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从四品下;亲王诸子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