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志·卷四十一
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记》曰:“宁畜盗臣。”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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