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难,乃旦反。適,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注“外朝”至“庶人”○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者,冢適双言。案《内则》而言,谓適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適后所生次冢以下为適,则適者非一。若无適,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后。○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后”○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后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后,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后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注“摈谓”至“明也”○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注“附犹”至“论之”○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为治,于伪反。咺,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呾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后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眸,莫侯反,刘无不反。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毦然”○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注“辟法”至“著也”○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后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后与”○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后”。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后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后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比,毗志反,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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