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侀,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后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者,下侀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释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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