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二十九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国”○释曰: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国,则施於诸侯为主,故云邦国也。云“以佐王平邦国”者,九法以纠察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但此九法,据殷同之时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云:“政谓邦国之九法。”则殷同之时,司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封,谓立封於疆为界。○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国”○释曰:谓制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国”。 设仪辨位以等邦国,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辨,别也,别尊卑之位。○别,彼列反,下皆同。
[疏]注“仪谓”至“之位”○释曰:郑知仪中有诸侯及诸臣者,以此经云等邦国。按《大行人》云:“以九仪辨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郑云:“九仪,谓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知九仪中唯有诸侯诸臣,无天子之臣。按《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注云“每命异仪”,则九仪之中谓一命以至九命之仪。其中有六命、八命并九命作伯兼有王臣,则与此异也。
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兴犹举也。作,起也。起其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乐业,如字,又音洛,一音五教反。
[疏]“进贤”至“邦国”○释曰:“进贤”,诸臣旧在位,有德行者,并草莱有德行未遇爵命者,进之,使称才仕用。兴,举也。臣有功者,举之亦使任用。作,起也。以臣有贤有功,举之与官,则起邦国之内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善业也。
建牧立监以维邦国,牧,州牧也。监,监国,谓君也。维犹连结也。○监,古衔反。
[疏]“建牧”至“邦国”○释曰: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牧,使维持诸侯。又一国立一监,以监察一国,上下相维,故云“以维邦国”也。此则《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亦一也。 制军诘禁以纠邦国,诘犹穷治也。纠犹正也。○诘,去吉反。
[疏]“制军”至“邦国”○释曰:按:上文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也。诘禁者,按《士师》有“五禁”,天子礼。此诸侯国,亦当有五禁以相穷治、相纠正,故云“以纠邦国也”。
施贡分职以任邦国,职谓职税也。任犹事也。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贡”至“邦国”○释曰:施贡多少,据国地大小,故《地官》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此《大宰》九贡,并《小行人》春令入贡,皆是岁之常贡,与《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彼据畿内,此据诸侯。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所税者,市之以充贡。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云税,据民所为为说。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释曰: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释曰: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比犹亲。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释曰: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引《易·比·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释曰: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墠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云“诸侯之於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孟夏》云“无伐大树”,孔子云:“伐一木不以其时,非孝子。”是树木称伐。此九伐施於邦国,在於时会之时,是以《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注云“禁谓九伐之法”,是当时会者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眚犹人眚瘦也,《王霸语》曰“四面削其地”。○冯,皮冰反。眚,所景反。瘦,所又反。
[疏]注“冯犹”至“其地”○释曰:云“冯弱”,据以强陵弱。云“犯寡”,据以大侵小。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强大也。引《王霸记》者,其记王及霸事者。云“四面削其地”者,对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为异也。
贼贤害民则伐之,《春秋传》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又曰:“有锺鼓曰伐。”则伐者,兵入其竟,鸣锺鼓以往,所以声其罪。○粗,音麤,本亦作麤。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释曰:云“贼贤”者,乱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则贼虐谏辅,故云贼贤也。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恶,重赋多徭,其民被害,故曰害民。如此者,则声锺鼓伐之也。引《春秋传》者,按庄十年:“二月,公侵宋。”《公羊传》曰:“觕者曰侵,精者曰伐。”何休云:“觕,粗也。”彼不言粗,此言粗者,郑读传与何异,觕即粗,义亦同也。又曰“有锺鼓曰伐”者,此庄二十九年夏,郑人侵许,《左氏传》曰:“凡师有锺鼓曰伐,无曰侵。”引此二者,皆证侵轻伐重之义也。 暴内陵外则坛之,内谓其国,外谓诸侯。“坛”读如“同墠”之墠。《王霸记》曰“置之空墠之地”。郑司农云:“坛读从‘惮之以威’之惮,书亦或为墠。”玄谓置之空墠,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坛,依注作墠,音善。惮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无之字。
[疏]“暴内”至“坛之”○释曰:“暴内”,即上云“贼贤害民”是也。“陵外”,即上云“冯弱犯寡”是也。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夺其位。此则外内之恶兼有,故坛之,夺其位,立其次贤。○注“内谓”至“贤者”○释曰:郑云“读如同墠之墠”,从《金縢》“三坛同墠”之墠。取其除地曰墠,谓置之空地。先郑读从“惮之以威”之惮,此罪既重,而直惮之,於义不可。故后郑还从《王霸记》为正。郑知立其次贤者,以其古者不灭国,故知更立次已下贤子弟。
野荒民散则削之,荒,芜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芜,音无。
[疏]“野荒民散则削之”○释曰: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无旷土,无游民。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恶,民并適彼乐国,故民散而野荒,是其君不能有,故削之。
负固不服则侵之,负犹恃也。固,险可依以固者也。不服,不事大也。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浅者,《诗》曰:“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疏]“负固不服则侵之”○释曰:谓倚恃险固,不服事大国,则以兵侵之,使弱其势也。○注“负犹”至“大邦”○释曰:云“固,险可依以固者也”者,谓若僖四年,楚屈完云:“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君之众,无所用之。”是其负固不服也。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云“用兵浅者”,对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轻,直侵之而已也。《诗》云者,《大雅·皇矣篇》,引之者,证不服也。 贼杀其亲则正之,正之者,执而治其罪。《王霸记》曰:“正,杀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坐杀其弟叔武。○坐,才卧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释曰:郑云“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以正为杀解之,是以《王霸记》以正为杀也。引晋人执卫侯归于京师,京师据洛邑而言也。云“坐杀其弟叔武”者,按彼传,晋侯伐卫,卫公出奔楚,晋侯败楚於城濮。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国则无罪。卫侯即入,将入,与弟叔武为期,卫侯先期入。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歂犬,射而杀之。卫侯知其无罪,枕之股而哭之。元咺旧在国,是叔武党,见卫侯杀弟,遂诉卫侯於晋,晋以卫侯有罪,诸侯不相治罪,遂执卫侯归於京师。时使医衍酖卫侯,甯俞货医衍,薄其酖,不死。是坐杀弟,合正之事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放,逐也。残,杀也。《王霸记》曰:“残灭其为恶。”○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疏]注“放逐”至“为恶”○释曰:郑以逐解放,则若季氏逐昭公之类是也。郑虽不解弑,弑其君,则若庆父弑二君及崔杼弑君之类是也。郑云“残杀”者,以杀解残也。经本不云杀,不云灭,云残者,盖取残贼杀之,杀之苦毒。故《尚书·梓材》云“戕败人宥”,注“戕,残也”。又云“无胥戕,无胥虐”,注云:“无相残贼,无相暴虐。”是戕为残贼也。《异义》,郑君以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鄫子于鄫”,传曰“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即邾人戕鄫子是也。自内弑其君曰弑者,晋人弑其君州蒲是也。虽他国君,不加虐,亦曰杀。若加虐杀之,乃谓之戕之,取残贼之意也。若自上杀下及两下自相杀之等,皆曰杀。若然,此经云残者,是加虐杀之。虽非他国君,至於贼臣,亦云残也。 犯令陵政则杜之,令犹命也。《王霸记》曰:“犯令者,违命也。”陵政者,轻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与邻国交通。
[疏]注“令犹”至“交通”○释曰:郑训“令”为“命”者,欲就《王霸记》之命解之为王命之意也。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故还杜塞之,使不与四邻交通。
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