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晋文》·卷七十五

◎ 张斐  斐一作?,一作聚。泰始中明法掾,後为僮长。有《汉晋序注》一狠卷,《杂律解》二十一卷。    ◇ 表上律法(《艺文类聚》、《御览》题作《律序》。)

  律令者,政事之经,万机之纬。(《艺文类聚》五十四)

  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并述法律之名。申韩之徒,各自立制。(同上)  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御览》六百三十八,案:《晋·刑法志》:越官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通典》作「不知而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相击谓之贼,不意误犯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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