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县官
宫观、岳庙、宗室
安抚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归朝、归正、归附、忠顺官
县官
闽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丰令。原丰,今为闽县。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治平图经》:十二县皆不置丞。崇宁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县等七处旧有县丞,合依旧差。内福州,比福清县,置闽县等十五处。依崇宁二年三月敕差置县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闽县、侯官、古田、怀安等二十五处,委是不应差置。是月十八日敕:“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依旧,余并罢。”(底本作“余并置”,库本同,据崇抄改。)大观四年敕:“闽、侯官、古田县等处虽系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不消置县丞。”政和二年复置。建炎元年六月诏:“诸县如系嘉祐以前员缺并及万户去处,许置县丞一员,余并罢。”绍兴令诸县及万户注县丞一员。
主簿 一员。开宝三年诏:“诸县一千户以上,依旧置令、簿、尉三员。”绍兴十六年,臣寮札子:“国家创业之初,人物稀少,权宜措置,将东南县小而事简者,簿常缺员,而尉兼之。其后,县满万户置丞,而簿犹缺。”朱异札子:“万户以下县分已不差县丞,却多有主簿兼尉去处。乞应如此去处并特许专置主簿一员。”从之。
尉 一员。绍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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