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卷十九

卷十九
◎定公起元年尽十五年
[疏]《鲁世家》: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以周敬王十一年即位。《谥法》:“安民大虑曰定。”
元年,春,王。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终,非正终也。死在外故。
[疏]注“死在外故”。
○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乾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逾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逾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丧在外也。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晋执人於尊者之侧,而不以归京师,故但言其执,不书所归。徐邈曰:“案传定元年不书正月,言‘定无正也’。然则改元即位在于此年,故不可以不书王。书王,必有月以承之,故因其执月以表年首尔,不以谨仲几也。”
[疏]注“晋执”至“几也”。
○释曰:薄氏駮云:“仲几之罪,自委之王吏,非晋人所执,故传云‘不正其执人於尊者之所也’,讥执,不讥无所归。晋执曹、卫,他处并可言归,若晋人执仲几于京师,复何得言归于京师?若如此论,何以通乎解?”范答云:“晋城成周,宋不即役,晋为监功之主,因而执之,此自晋人之事,安得委之王吏?传当以执人於尊者之所,而不以归於王之有司,非言其不可以执。晋文公执曹、卫之君,各於其国,而并不书国者,以其归于京师故也。今执仲几,不书所归,唯举其地者,此晋自治之效。若使归于京师,与执诸侯同,君臣无别也。今直执在京师,不可言归。此义犹自未通,有义而然。上言城成周,序仲几于会,於归言于京师,其言足误天王居于狄泉,在畿内而别处。若上言城成周,下称晋人执宋仲几归于京师,具见执之异处而归天子。今晋人於尊者之侧,而执人以归,自治於国,故《春秋》不与其专执地於京师。下文言“此大夫,其曰人何?微之也”。何以知大夫?有义而然。周之称名,大夫相执无称名之例,因此见义,明大夫相执不书,书则微之,见伯讨失所,故云云,非谓大夫相执得见於经。经书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与伯执称人不异,异则言侯,故曰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是君臣之别也。”
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为微之?不正其执人於尊者之所也,不与大夫之伯讨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殡然后即位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
[疏]注“周人”至“之上”。
○释曰:“嫌何以言?解丧自外至,虽正棺於两楹之间,兼不亦言,故言西阶。郑注《礼记》以为殡亦两楹之间也。
定无正,见无以正也。逾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谓昭公在外故。
○见,贤遍反。言即位,是无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先君见授,后君乃受,故须棺在殡,乃言即位。先君无正终,则后君无正始也。先君有正终,则后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谨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据未有日者。
[疏]“定之”至“察也”。
○释曰:解定公即位,特异常文者,欲言继弑,公好卒;欲言好卒,卒非正终。不即入,逾年乃至,至正月当即位,而皆失时。时不得同於常礼,礼宜异文,文书之在夏,是有故与无故两文并见。即位虽同,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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