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卷十二
卷十二
◎宣公起元年,终十八年
[疏]《鲁世家》宣公名倭,文公之子,子赤庶兄,以周匡王五年即位。《谥法》:“善问周达曰宣。”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继故而言即位,与闻乎故也。与闻音豫,下注亦同。
[疏]“继故”至“故也”。
○释曰:重发传者,桓公篡成君,宣公篡未逾年君,嫌异,故发之。
公子遂如齐逆女。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绝,而罪恶自见。桓三年传曰:“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自见,贤遍反。
[疏]注“桓三”至“正也”。
○释曰:引彼传例者,嫌讥丧娶,不责亲迎,故引传例以明之。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其不言氏,丧未毕,故略之也。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与有贬。
[疏]注“夫人”至“有贬”。
○释曰:婚礼迟速,由於夫家,阳倡阴和,固是其理,而责夫人者,一礼不备,贞女不行,夫人姜氏,若其不行,公得无丧娶之讥,夫人无苟从之咎,故责之。
其曰妇,缘姑言之之辞也。遂之挈,由上致之也。上,谓宣公。
○挈,苦结反。
[疏]“其曰”至“辞也”。
○释曰:传重言此者,嫌丧娶辞略,并明不与陈人之妇同也。
○“遂之”至“之也”。
○释曰:挈者,谓去氏族而直书名。徐邈以挈为举,非也。《左氏》以为遂不称公子者,“尊夫人也”。《公羊》以为遂不言公子者,“一事而再见”,从省文。此传云由上致之,是与二传异也。此注云,上谓宣公;昭公二十四年“婼至自晋”,注云“上谓宗庙也”者,释有二家,其一云:礼:夫人三月始见宗庙,遂与侨如之致,由君而已,故知上为宣公、成公也;婼彼执而反,理当告庙,故知上谓宗庙也。又一释:二者互文也。以相通见庙之时,君称臣之名以告宗庙,则二者皆当书名,故此云宣公,彼云宗庙,亦是昭公告之,可知此宣公亦是告宗庙明矣。婼与意如俱为被执而致,传释有异辞者,意如诉公於晋,婼则无罪,故传不同也。此巳发传,侨如又发之者,此丧娶,彼非丧娶,嫌异,故重明之。
夏,季孙行父如齐。
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放,犹屏也。屏,除。称国以放,放无罪也。
[疏]“称国”至“罪也”。
○释曰:范《别例》云:“放大夫凡有三,晋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於公孙猎三也。”此云称国以放,放无罪也,则称蔡人者,是放有罪也。若然,招杀世子偃师,则招亦有罪,不称楚人者,以上有楚师灭陈之文,故不复出楚人;又招有罪自明,故不待更称楚人也。
公会齐侯于平州。平州,齐地,离会故不致。
[疏]注“离会故不致”。
○释曰:不引传例者,此宣自应例恶,无所嫌疑故也。
公子遂如齐。
六月,齐人取济西田。内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为赂齐也。宣公弑立,赂齐以自辅,耻赂之,故书齐取。
[疏]传“内不”至“齐也”。
○释曰:昭二十五年“齐侯取郓”传曰:“取,易辞也。”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传曰:“恶内也。”所以三发传不同者,内不合言取,今言取,是违例之问,宜在於始;鲁人不得已而赂之,取虽是易而我难之,故直云授之。昭公,失国之君,忠臣喜公得邑,故以易辞言之。哀公犯齐陵邾,而反丧邑,易辞之也,传以明恶内之理未显,故传特言恶内,其实皆是易辞也。
秋,邾子来朝。
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遂,继事也。
晋赵盾帅师救陈。善救陈也。盾,徒本反。
[疏]善救陈也。
○释曰:何嫌非善而言善者?陈近楚,属晋,嫌救之非善,故传释之。又救之者为善,所以駮郑之过也。
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棐林,郑地。
○棐,芳尾反。又音匪。列数诸侯而会晋赵盾,大赵盾之事也。大其卫中国,攘夷狄。
○数,所主反。攘,而羊反。其曰师,何也?据言会晋师,不言会晋赵盾。以其大之也。以诸侯大赵盾之事,故言师。师者,众大之辞。
[疏]“以其大之也”。
○释曰:襄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