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五
◎庄公起元年,尽十八年
[疏]《鲁世家》庄公名同,桓公之子,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元年,春,王正月。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继弑”至“正也”。○释曰:桓继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据君不绝。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杀子之罪轻,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去“姜”以贬之。文姜有杀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贬之。此轻重之差。○孙音逊,本亦作逊。去,起吕反,下去姜同。孙之为言犹孙也,孙,孙遁而去。○遁,徒困反。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夫人初与桓俱如齐,今又书者,于练时感夫人不与祭,故始以人道录之。○与祭音豫。
[疏]传“始人之也”。○释曰:既以人道录之,又不言氏姓贬之者,公以练祭,感母不与,故以人道录之,但以妻杀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贬,故又以人道绝之,所以进退见法也。计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练时,而云练祭感母不与者,至四月则当练,今方至练,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练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为练也。不言氏姓,贬之也。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于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则受君父之命,妇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若,顺。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臣子大受命。言义得贬夫人。
[疏]传“人之”至“受命”。○释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谓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当受君父教令,故曰“于人也,以言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谓文姜杀夫,是不顺于道,故天当绝之。“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谓臣子不顺君父之命,则君父当绝之。“臣子大受命”,谓君父既绝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贬也。其注云“臣子则受君父之命”者,解经中“以言受命”也。云“妇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说非也,但旧为此解,不得不述。或当“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谓顺天道以事夫也。“于人也,以言受命”,谓臣受君命也。不顺于道者天绝之,天道妻当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顺天也,故天绝之。不顺于言者,人绝之,谓妇当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顺人也,故人绝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谓群下,子谓庄公,上受命于天,下受命于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贬退夫人也。 夏,单伯逆王姬。单,姓也。伯,字。○单音善。单,姓;伯,字;《左氏》以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诸侯岁贡士于天子,天子亲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国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诸侯”至“通也”。○释曰:知诸侯贡士于天子者,传称“国、高在”,又何休云“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是有贡士之法。今单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书名者,就国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据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言“如”。其义不可受于京师也。其义不可受于京师,何也?曰,躬君弑于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固不可受也。礼:尊卑不敌,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之。鲁桓亲见杀于齐,若天子命使为主,则非礼大矣。《春秋》为尊者讳,故不可受之于京师。○弑又作杀。为尊,于伪反,下“为之筑”同。
[疏]注“礼尊”至“京师”。○释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与诸侯尊卑不敌,若行君臣之礼,则废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则废君臣之礼,故使诸侯主之。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筑,礼也。于外,非礼也。外,城外也。
[疏]“于外,非礼也”。○释曰:《左氏》以为筑于外,礼也。此云“非礼”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今筑之于外,则是营卫不固,是轻王女,故云“非礼”。谓非正礼耳,于变礼则通也。
筑之为礼,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公门,朝之外门。主王姬者,当设几筵于宗庙以俟迎者,故在公门之内筑王姬之馆。○朝之,直遥反,下“于朝”同。迎,鱼敬反,下同。于庙则已尊,于寝则已卑,为之筑,节矣。筑之外,变之正也。筑之外,变之为正,何也?仇雠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亲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时有桓之丧。○衰,七回反。弁,皮彦反。
[疏]注“亲迎”至“之丧”。○释曰:礼:称冕而亲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连言之。《周礼》“弁师掌王之五冕”,故传亦通言之。 其不言齐侯之来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