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二
◎隐公起四年,尽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传例曰:“取,易辞也。”伐国不言围邑,言围邑,皆有所见。伐国及取邑例时,此月者,盖为下戊申卫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时而书月者,皆缘下事当日故也。日必继于月,故不得不书月。事实在先,故不得后录也。他皆放此。○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见,贤遍反。盖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放此”。○释曰:“取,易辞也”,十年传文。“伐国不言围邑”,五年传文。“伐国及取邑例时”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长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时也。其取须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郓、取酆,皆内之叛邑,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恶乘人之败,故日明常例则时。
传曰,言伐言取,所恶也。称“传曰”者,谷梁子不亲受于师,而闻之于传者。既伐其国,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贪其利。两书取伐,以彰其恶。○所恶,乌路反,又如字。于传,直专反。诸侯相伐取地于是始,故谨而志之也。《春秋》之始。
[疏]“诸侯”至“志之也”。○释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为入《春秋》以来,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卫祝吁弑其君完。弑君日与不日,从其君正与不正之例也。祝吁,卫公子。○祝吁,香于反。《左氏》、《公羊》及《诗》作州吁。完音丸。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凡非正嫡,则谓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例时。清,卫地。
[疏]注“遇例时”。○释曰:“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与此皆不月,知例时也。
及者,内为志焉尔。元年,与宋人盟于宿,故今复寻之。○复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尔”。○释曰:重发传者,嫌盟遇礼异,故重发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八年传曰:“不期而会遇。今曰“内为志”,非不期也。然则遇有二义。
[疏]注“遇有二义”。○释曰:即八年与此虽同‘志相得’,而期不期异,故云“有二义”。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何也?据庄三年“公子庆父帅师伐于馀丘”,称公子。○翚音晖,下同贬之也。杜预曰:“外大夫贬皆称人,内大夫贬皆去族称名。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鲁人。”○去,起吕反。何为贬之也?与于弑公,故贬也。与音预。
九月,卫人杀祝吁于濮。濮,陈地水名。○濮音卜。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有弑君之罪者,则举国之人皆欲杀之。祝吁之挈,失嫌也。不书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则挈为单挈,不具足之辞。其月,谨之也。讨贼例时也。卫人不能即讨祝吁,致令出入自恣,故谨其时月所在,以着臣子之缓慢也。○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讨贼”至“慢也”。○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