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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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算经》第二部分·九章算术卷第六

均输〔一〕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荅曰:

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均输术曰: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为法。以赋粟、车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车。有分者,上下辈之。以二十五斛乘车数,即粟数。

〔二〕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问县各几何?

荅曰:

甲县二百二十九人。

乙县二百八十六人。

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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