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历代诸家)》·唐 柳宗元
柳宗元
駁復讎議 桐葉封弟辨 捕蛇者說 種樹郭橐駝傳 梓人傳 始得西山宴遊記
鈷鉧潭西小丘記 至小丘西小石潭記 袁家渴記 小石城山記 羆說 黔之驢
臨江之麋
駁復讎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
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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