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民法的雏型

  周代是农业社会,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全国土地都属于周王所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北山》)。王有制,也就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虽然,周灭商后,周王“受民受疆土”,即把奴隶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大夫和士,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从法律上说,诸侯、大夫和士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yu育〕。”鬻,出卖的意思,不鬻,就是不准买卖。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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