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初探(三)

表1

表3:宋代木建筑补间铺作布置及铺作间距

本篇继续论述宋代建筑的剖面设计、立面设计和铺作(主要研究简洁型的铺作)。

一、再谈定侧样中的架深

中国古代木架建筑设计中最关键的尺度之一是房屋的进深,而进深的大小又维系于抟数 多少和抟距(架深)大小。《法式》对架深作了极限值规定,即“椽每架平不过六尺,若殿阁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 (卷五《用椽之制》)。这是一个既有限制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分别求得:殿阁架深《=125分’;厅堂架深《=120)分‘,并由此而求得整个房屋的进深。(详见本文第二篇)。但迄今为止,对于架深值的认识仍存在着分歧,故拟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为了检验上述数据,下面根据《法式》卷三十一“殿堂等八铺作(副阶六铺作)双槽(斗底槽准此)草架侧样”作三种不同架深的殿堂剖面图,以资比较。采用的数值是:

架深: 125分、 100分、150分;

材等: 殿身用第一等,

副阶用第二等;

殿身柱高: 30尺棗 《法式》大木作料例所提供的最长柱材。

将这三种图和现存宋代殿堂中规模较大的实例棗晋祠圣母殿和正定隆兴寺摩尼殿比 较,可以发现采用125分’与100分’的架深所作殿堂,其内部空间的高·深比例与实例颇为接近,空间也比较适合于殿堂宏伟轩昂的要求。不过以上所举圣母殿和摩尼殿,都是八架橡屋,为了增加图与实例之问的可比性,试将图中殿堂也改用八架椽来核算。空间比率(用柱高与进深相比)见表 1;

其中采用125分时所得比值最接近圣母殿和摩尼殿,证明采用这一架深是符合实际的。假若再以《法式》规定的极限值来检验150分’方案,用一等材时,架深=150×0.06=9尺;超过了殿阁7.5尺的限度,可见这种方案并不符合《法式》大木作制度,和实物也有差距。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卷十七《殿阁外檐补间铺作斗拱等数》一项载有:“下昂,八铺作三只(一只身长三百分’,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一只身长一百七十分’),七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六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四十分’……),其中八铺作300分‘一只、七铺作270分”一只、六铺作240分‘一只,其昂尾支于下平榑下,因此有人认为:减去这些昂的外跳部分,所剩的里跳长度就等于架深值,即150分’。但是,验算表明,实际上是不能得到这种结果的,请看:
第一种验算法:按《法式》用词习惯,“身长”是指昂身实长(即下昂全长减去昂尖的长度),实长换算为平长,用cos20”10’相乘(下昂与水平面夹角约20’ lO),则三昂平长分别为:281分’(八铺作上用);253分’(七铺作上用);225分‘(六铺作用)。减去外跳长度(分别是134分’、108分’、 90分、所剩里跳为:

147分‘、 145分”、 135分”;

第二种验算方法:把“身长”解释为水平长度,(虽不符《法式》用词习惯,姑且存此一说)分别减去外跳134分’、108分’、90分’后,所剩里跳为:

166分’、 162分’、 150分‘’

在这里,不论采用何种算法,下昂里跳都不是划一的数值,因此也不可能得到一个确切的统一的例如150分’之类的架深值。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这里试作这样的推论:《法式》卷十七所用的下昂长度分’值,只是为了说明该昂所处状态而使用的略数;或者,可能性更大的是在制作下昂时有意留出备用长度,以便在上架安装时能和下平榑相衔接,不致因昂尾长度不够而造成重大返工。因为由《法式》卷十七、卷二十八可知,铺作制作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分别制成昂、拱、斗等另件;第二步是组装上架,即“安勘、绞割、展拽”工作。两道工序是分开的(分别计算工额),在安装中出现误差是可想而知的,尤其是昂与榑的斜交,误差可能更大,昂尾留出备用长度,看来对调整这种误差是十分必要的。这和大角梁施工中经常出现误差而需临时调整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可以认为.大木做功限中注出的下昂身长棗300分、270分、240分,只是第一步另件加工时应遵守的尺寸;而第二步按架深《=125‘分组装上架时,还须根据架深将昂的后尾绞割调整,才能与下平榑衔接对齐,一旦安装完毕,前面所说的300、370、240三个数字也就不再有什么意义。如果这个推断是正确的,那么对于上述验算中所得下昂里跳长度参差不齐的状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木构架的“正样”--立面设计

决定房屋立面的主导尺度是间数和屋高。但是中国古代建筑有个特点,就是立面和剖面 不可分割,这是因为屋顶在立面上起着很大作用,而屋顶的高度又必须根据屋深和举高来确定。所以房屋的宽、深、高三者都直接影响立面。按照《法式》大木作制度,这三者又可剖析为几个因素:

建筑类别--属于殿阁类,还是厅堂类、余屋类?前者高大,后者依次卑小。

正面间数--由1间到13间。 l间是门屋、亭子;13间是11间的殿身周围加副阶周匝,在《法式》中,有时称“殿身十一间”,有时称“十三间殿堂”。这里,“殿身”专指重檐建筑上檐屋顶所复盖的部分。

间数和建筑物的类别是有联系的:殿堂由3间至13间;厅堂由3间至7间;余屋、廊屋,都是殿阁和厅堂的配房,间数根据需要决定。

间广--就是每间的宽度,《法式》对此未作规定,仅以举例的方式提到三种间广与补间铺作朵数之间的关系,而远非全部情况:

第一、如各间都用两朵补间,则间广相同;

第二、如中间一间用二朵,其余各间用一朵,则间广为3:2;

第三、若逐间大小不一:各间都用一朵补间铺作时,间广相差不能超过一尺;都用二朵补间铺作时,相差不能超过三尺。

檐柱高度--《法式》对此未作规定,只能从唐宋建筑遗例中归纳得出柱径与柱高之比为1/7-1/10,再按《法式》卷五用柱之制推算出柱高,酌情选定尺寸,例如:

殿阁柱径为42-45分’,故柱高=294~450分”;

厅堂柱径为36分’,故柱高=252~360分‘。

事实上,殿阁柱的比例应比厅堂柱粗壮。

屋深--见前两节求架深之法,各架深之和为屋深。并由此求得屋顶举高。

屋顶式样--宋代还未规定用屋顶形式表示房屋等级高低,但实际上存在以下次序:

第一,最隆重的屋顶是重檐四阿殿和九脊殿。重檐在宋代已盛行,故《法式》用材制度中最高一档材(l~4等)都适用于重檐的殿堂。卷三十一四幅殿阁侧样中有三例是重檐。

第二,四阿殿(庑殿),适用于殿或殿身5?1间;

第三,九脊殿(歇山),适用于殿阁3?1间;

第四,厦两头造(歇山),适用于厅堂3一7间和亭榭;第五,不厦两头造(悬山),适用于厅堂3~7间第六,撮尖(攒尖),适用于四角、八角亭子。其中,四阿殿为了保证正脊有足够的长度,平面以接近2:1的矩形为好,其正面间数和椽数的关系以下面的数值较适当:五间棗用6架;七间棗用8架;九间棗用10架;十一间棗用10~12架。如椽数增加,宜将正脊两端向外增出,使之加长,以免产生脊短局促之感,这就是《法 式》制定“脊榑增出”制度的原因九脊殿和厦两头造,宜于方形与矩形平面,适应性大,形象也比较丰富,能用于各类建筑。在唐代,这原是王公以下居第和厅堂上使用的一种屋预,把它用到殿阁上,就称为九脊殿,式样也稍有不同(详见下节)。不厦两头造就是中国古代最基本、最常见的两坡顶,但反而没有一个能反映其特色的名称,仅和厦两头造对应而称谓,表明它是一种两头没有旁厦的房屋而已。宋代还没有硬山建筑的遗例和文献资料,《法式》也未提及,说明硬山在宋代还未形成一种定型的屋顶形式,原因是受墙体材料限制。在宋代,墙体以土为主(包括版筑、土?、竹笆墙棗即“编竹造”),为了保护山墙免受雨水冲蚀,屋顶必须悬出,做成“不厦两头造”。直到明代砖墙普及之后,硬山顶才成为普遍使用的一种既经济又适用的屋顶形式。铺作--铺作在建筑立面上是极有性格的装饰化结构部件,又因其出跳而为屋檐增加深度,使建筑加强了体量和明暗对比。到宋代,铺作已成为表现建筑物等级高低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布置方式、式样繁简、用料大小、出路多少,都和建筑类别与房屋大小有密切联系。一般是:殿阁用4~8铺作,计心造,多用上、下昂,用材大;厅堂用斗口跳至6铺作,多不用昂,用材稍小;余屋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及斗口跳等较简单的斗拱。


材等――由《法式》用材制度可知,决定选用何种材等的根据主要有二:一是房屋类别,如果是殿堂类房屋,用材就大,如是厅堂余屋类,用材就小;二是房屋正面的间数,如果间多, 用材就大,反之则小。可见研究《法式》用材等级和材分’值,不能离开这两个前提条件去孤立地观察,否则必然会走入歧途。

1关于间广和柱高本文第一、二篇及上节已经指出,《法式》对间广和柱高都未作具体规定,设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灵活掌握。推想这是《法式》作者客观地反映了当时建筑业的状况棗没有统一的计算间广和柱高的标准;或者是故意不在条文上订死,以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但决不会由于疏忽而遗漏了这么两个重要的尺度。在卷五《平棋枋》、《阑额》、《襻间》、《榑》各条中都有“长随间广”的条文,可见《法式》作者深知间广牵联着许多重要部件,是工程中一项关健性尺寸,绝不会掉以轻心。对于柱高,卷五《柱》也订出了副阶柱“长不越间之广”、厅堂内拄“皆随举势定其长短,以下檐柱为则”以及详尽的角柱升起的数值,卷二十六甚至还列出了多长的柱料用于多大的殿堂,而惟独没有订出下檐柱高的尺寸和分’值。因此,如果今天我们一定要为《法式》制订一项统一的、标准的间广和柱高尺寸,那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或者说是违背《法式》作者原来意图的。
对于铺作之间的距离,《法式》也未订出标准。但是有人认为:卷四《总铺作次序》的一项数字棗 “如只心间用双补间者,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是指六等材的房屋面言,因此从中可以算出铺作的间距=125分‘,并据此定出各类建筑物的面阔。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这项数字呢?为了弄清《法式》作者的原意,必须对大木作制度中几处同类型的叙述方法棗“假如……之类”的用法作一番考察:卷四《拱》,关于华拱有“交角内外,皆随铺作数,斜出跳一缝(拱谓之角拱,昂谓之角昂)其华拱则以斜长加之(假如跳头长五寸,则加二寸五厘之类……)。”按华拱跳长为30分计算,五寸可折合每分’=0.167寸,和八等材中任何一等材无关,面且是除不尽的数值。足证作者只是为了说明角拱与华拱之间的关系而任意选择的一个简单整数---五寸,并非专指某一材等华拱的出跳尺寸;又如卷五《牵折》,‘关于举屋之法有“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撩檐枋心相去远近,分为三份……从撩檐枋背至脊榑背举起一份(如屋深三丈,即举起一丈之类)。”若把这“屋深三丈”(包括铺作出跳)折成椽架数,大致是不超过6架椽,对于殿阁来说,这样的屋深偏小,无代表性。可见“三丈”也是为了说明三份中举起一份而随意例举的一个简单整数,并非根据某种材等的殿阁屋深而来。还可以举出其他例子。不过这已足够说明作者在这类叙述方式中使用的数值都是任意简单整数,目的是为了说明正文中的概念,并非指具体某一材等的某种实际尺寸。因此,上述 “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也应属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就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一丈五尺和一丈就是六等材房屋的间广;当然也不能以此为根据,得出铺作间距的分’值。对于《总铺作次序》:“或间广不匀,即补间铺作一朵,不得过一尺。”所规定的“一尺”这个极限值,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作者是在限制间广不匀;另一种理解则认为是在限制铺作分布不匀。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如按前者计算,则补间铺作用一条时,各间之广相差不超过关于角柱生起:卷五《柱》规定“至角,则随间数生起角柱。若十三间殿堂,则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平柱谓当心间两柱也。自平柱叠进向角,渐次生起,令势圆和。如逐间大小不同,即随意加减。他皆仿此)十一间生高一尺,九间生高八寸,七间生高六寸,五间生高四寸,‘三间生高二寸。”这里已明确规定生起值“随间数”,而不随材等,即上述规定适用所有材等,而非专指哪一等。间数和材等之间诚然是有联系的,例如六等材不可能用于13间殿堂,一等材也不会用于三间殿堂。但把角柱生起值和材等大小直接联系起来,显然不符《法式》的规定。2 屋顶端部处( l)四阿殿脊榑增出《法式》卷五《造角梁之制》有:“凡造四阿殿……如八椽五间至十椽七间,并两头增出脊榑各三尺(随所殿脊榑尽处,别施角梁一重,俗谓之吴殿,亦曰五脊殿)”。为何脊榑增出三尺的规定,局限于以上少数几种椽数和间数的房屋?原因很明显:五间四椽、五间六椽、七间八椽、九间十椽、十一间十椽、十一间十二椽的四阿殿,平面接近2:1,正脊有足够的长度,不必增出。唯有上述两种情况,既属常用,又感正脊局促,因此《法式》才制定了脊榑增出之法。 (参阅表 l所列间数与椽数的关系)。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宋代,脊榑增出还没有发展到清式庑殿推山那样成为通例,即不管何类间数、檩数,一律都做推山。(2)不厦两头造屋顶的出际“出际”是指屋顶悬出于两侧山面柱头之外的部分,其作用是保护山墙和山面梁架免受雨水侵蚀,因此,出际的长度和房屋进深、山尖高度有直接关系:房屋深,山墙宽,则山尖高,出际也应该长;房屋浅,山墙窄,山尖低,则出际也可以短。《法式》根据这一原则,制订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出际制度(只根据椽数定出际之长,和间数、材等无关):两椽屋 出际2~2.5尺四椽屋 出际3~3.5尺六椽屋 出际3.5~4 尺八椽、十椽屋,出际4.5尺~5尺这个规定当然主要针对不厦两头造的厅堂、余屋类建筑,厦两头造厅堂、亭榭的出际做法也应包括在内,对此将在下一节加以讨论。

(3)厦两头造与九脊殿厦两头造用于厅堂及余屋,九脊殿用于殿阁。二者形式相似,而构造有区别。厦两头造系由不厦两头造发展而成,就是把两坡项房屋的两梢间加上披檐成为两厦,所以称之为“厦两头”。按《法式》卷五造角粱之制:“凡厅堂并厦两头造,则两捎间用角梁,转过两椽(亭榭之类转一椽。今亦用此制为殿阁者,俗谓之曹殿,又曰汉殿,亦曰九脊殿)”。可知厅堂梢间两厦,其深为二椽,即包括檐柱缝至中平榑缝的范围。中平榑以上部分仍按两坡顶做法。对此《法式》未另立出际制度,应可按不厦两头造办理。亭榭建筑规模小,不可能转过二椽,故只转过一椽,即山面两厦范围自檐柱缝至下平榑缝止,深一架椽。九脊殿做法比较复杂。《法式》卷五出际之制:“若殿阁转角造即出际长随架(于丁袱上随架立夹际柱子以柱榑梢,或更于丁袱背方添?头袱)”。这里“出际长随架”和夹际柱子、?头袱如何具体结合?因原文过于简略而无法深究。这里可作两种推想:一种是梢间之广大于二椽,须于丁袱上立?头袱、夹际柱,柱上承榑、榑梢出际长一架椽 ;第二种是梢间广等于二椽,即于山面的下平榑位置施?头袱,立夹际柱,柱上承榑,榑梢出际按不厦两头造制度。在唐宋遗例中,还有殿堂按厅堂厦两头做法的例子(如正定隆兴寺摩尼殿)。3.转角做法四阿殿、九脊殿、厦两头造、撮尖亭榭四类屋顶都有转角造棗即屋顶转角做法。其关健是如何布置角梁和角椽。角梁包括大角梁、子角梁、隐角梁和四阿殿屋角联接大角梁而上的续角梁(清式称为由戗)。子角梁和隐角梁都安在大角梁背上(清式将二者合一而为子角梁)。大角梁担负着转角出檐部分的重量,是屋角结构的主干,它的前部支点在撩檐枋和牛 脊榑,后尾支点则在下平榑。对于如何处理大角梁后尾支承点的结构,《法式》并未阐明,在唐宋遗例中可以看到四种办法:1)抹角袱棗在丁袱上或铺作上安45’斜梁承角梁尾; 2)?衬角袱棗在大角梁之下,其平面投影与大角梁重合,外端支于转角铺作上,里端支于草袱上(清式称递角梁);3)丁袱棗在房屋山面(丁头)所作顺身方向的梁,草袱、明袱均可(清式称顺粱、扒梁);4.铺作后尾棗由转角铺作及近角两朵补间铺作昂尾(或里跳华拱)从三个方向共同承托大角梁尾。其中抹角袱、?衬角袱、丁袱都曾在《法式》大木作制度中提到,但做法未详。

从屋角自重分布情况来分析,如果把角梁分成前后两段,中间主要支点在撩檐枋缝上, 那么角梁前段与后段所受荷载(屋面自重)相差并不悬殊,也就是说大角梁后尾加于支座上的作用力并不太大,一些依靠斗拱里跳来作支承点、或是把大角梁后尾压在下平榑之上的遗例,都能持久地保留至今,也可证明这一点。不过,考虑到地震、风雪等突发性破坏因素,把大角梁后尾压在榑下较为稳妥、安全,因此,从唐到清,绝大多数遗例采用这种办法。《法式》指出,隐角梁压在大角梁之上,而隐角梁又须和檐椽取平以承版栈(即望板),可知大角梁后尾位置低于椽子,应该是压在榑下的。隐角梁两面各隐入一椽份位,以容纳角椽后尾。其它续角梁也隐一椽份,以容转角各架的椽头。但山西一带宋金建筑大角梁后尾位置甚低,致使屋角起翘高于明清官式做法,与《法式》不符,当属地方手法。三、铺 作当人们走近佛光寺大殿阶前和室内时,疏朗雄大的斗拱给人以强烈的感受。中国古代建筑远看屋顶、近看斗拱这二个最醒目的特色,在这里可以得到难忘的印象。到了编写《法式》的年代,斗拱的装饰价值已被夸张起来,那些琳琅满目的铺作,有不少部分已失去了原来的结构价值而有了独立的装饰意义:一些房屋开间不大,也排列了补间铺作;简洁合理的偷心造遭到冷落,重拱计心造风靡宫殿、庙宇等高档类建筑;室内纵横罗列的大量斗拱,也仅仅是为了承载天花以及烘托皇权和神灵的至高无上。出现这种倾向,当然和北宋时期整个官式建筑追求精巧华丽的总趋势是分不开的。而其风气沿袭至于明清,导致斗拱累赘程度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从《法式》所录斗拱图样来看,编者也着眼于复杂的、装饰性强的重拱全计心铺作,对一些简单斗拱和偷心造、单拱造则比较忽视,但恰好是这些做法还较多地保留着斗拱本来的价值和意义。为了使这个曾在我国建筑历史上放过异彩的创造不致被追求繁褥豪华的风气所掩盖,应该让那些简朴真实的铺作恢复应有的地位。本文也想在这方面作一番努力。1补间铺作的布置1)朵数:从建筑与结构两方向来分析,补间的设置应根据房屋规模大小、等级高低, 开间大小等因素来决定。凡是高大的殿堂,等级高、开间大,补间就用得较多;反之,补间就可以少用或不用。总之,必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布置。《法式》对补间的朵数只提到二种情况,但实际上宋代建筑中补间布置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第一,不用补间。卷八《钩阑》:“凡钩阑分间布柱,令与补间铺作相应…,如补间铺作太密,或无补间者,量其远近,随宜加减”。实例有榆次永寿寺雨花宫、晋城青蓬寺等多处;第二,心间用一朵,次间不用。如易县开元寺观音殿等,多见于小型殿宇; 第三、各间都用补间一朵。如晋祠圣母殿等;第四、心间用二朵,其余用一朵;第五、各间都用二朵(第四、五项见《总铺作次序》);第六,小亭榭铺作可以多于二朵。卷四用材制度规定,第八等材用于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者。而藻井可用铺作五朵(见卷八《造斗八藻井之制》),亭榭应与之相类. 由此可见,《法式》所录补间的布置办法不能全面反映宋代的实际情况。 (2)间距(中到中)《法式》对铺作间距只要求分布均匀,而没有规定尺寸与分‘值,其原因和间广是相同的(参阅上文)。实例也表明,宋代木构建筑上铺作排列疏密参差不一:密者间距110分,疏者199分、205分’,不用补间者可达303分’(表3)。《总铺作次序》规定“或间广不匀,即每补间铺作一朵,不得过一尺”,也只是相对地限制补间朵数相同的各间面阔不能相差太多,以免产生另乱之感。从我国古代营造制度的发展来看,正式规定斗拱之间的标准间距,是在清雍正年间编制工部《工程做法》的时候,在此以前,尚无定则。根据慢拱长度为92分,加两侧散斗跳出各2分’,共得96分,因此使用重拱铺作时,两朵之间相距不应小于100分,这是就其最小极限值而言;最大距离则等于间广,即不用补间铺作时两朵柱头铺作之间的距离。例如永寿寺雨花宫心间两铺作间相距4.85米(303分”)。

《法式》卷二十一小木作功限《拱眼壁板》:“拱眼壁板一片,长五尺,广二尺六寸(于四等材内用)提供了一个拱眼壁板的长度和材等,因而可以算出其长度的分值为104分,加上它两侧的栌斗底宽24分,扣除板子嵌入栌斗中的3分,得出铺作间距约为125分,这是从《法式》例举的尺寸中唯一可以推算斗拱间距的例子,但也无法证明这就是当时通行的标准值,只能说有此一法而已。2厅堂铺作厅堂类房屋等级比殿堂类低,使用的斗拱也较简朴;厅堂室内不做平棋、平(门音),梁架露明,所以结合梁架用斗拱作装饰。这是厅堂斗拱的两大特点。下面仅就厅堂檐下斗拱进行讨论(室内铺作略):

( l)单斗只替就是用一个栌斗和一只替木把柱、梁、榑三者结合起来。这种做法简洁可取,结构性格 明确,在云冈石窟中已用于石刻佛殿檐柱上,推想在唐宋低档官式建筑上曾普遍使用。日本奈良时期一些建筑也常用这种办法,法隆寺东院传法堂(建于791年前)即为一例,其式样和我国略有不同的是:宋代单斗只替伸出的梁头立面成长方形(切几头或耍头),日本则作上大下小的梯形。明代江南一带官僚第宅中仍流行单斗只替。明清时期盛行的“雀替”,音形均似由“只替”转化而来 (2)把头绞项作把单斗只替上的替木换成令拱加素枋,就成了把头绞项作。在麦积山石窟中己有这种斗拱的完整形式,敦煌唐代壁画中更是普遍。现存唐代砖塔如西安兴教寺玄奖塔、登封会善寺净藏塔等,也用这种斗拱来装饰檐下墙面,这是最早移植于砖建筑上的一种斗拱,可以想见在当时是何等流行!据壁画及上述两塔遗例所示,其补间或作斗子叉手,或不用补间;转角则将令拱与柱头枋伸出作耍头和切几头(如玄奖塔),即令拱、柱头枋都和切几头(或耍头)相列。(3)斗口跳 将把头绞项作的梁头伸出作成华拱头,拱头安交互斗承托撩檐枋(但不用令拱),即成斗口跳。这是最简单的出跳斗拱。早期实物有山西平顺天台庵,稍后有平顺龙门寺配殿、大同华严寺海会殿、易县开元寺观音殿等处,但后三者做法和《法式》稍有不同,即在华拱头之下,加垫了一层十字相交的小替木,用以辅助华拱,使之加大出跳。这是一种简单而合理的办法,颇能表示斗拱的结构性能,造型也很优美。《法式》卷三十举折图所示副阶斗拱即是斗口跳。其补间做法有斗子蜀柱(海会殿)、华拱头出跳承撩枋 (苏州宝带桥石塔,1232年建)等式样,斗子叉手、单拱造虽未见实例,但其等级是相当的。转角铺作如。(4)四铺作据《法式》各卷所记,四铺作广泛用于厅堂3~5间,4~10椽,但其做法比殿阁四铺作简单,表现为:1)外跳可不用昂而全用华拱;2)里跳可不用令拱而将华拱压于梁下,或将里跳华拱改为(木沓)头压于梁下(卷四华拱:“若厅堂里跳出(木沓)头者,更加长一跳,其(木沓)头或谓之压跳”),卷三十一“四架椽屋通檐用二柱”侧样所用也是这种斗拱。五铺作以上的厅堂斗拱,如使用下昂,则柱头铺作可有两种做法:其一是将昂身延伸至下平榑缝,昂尾压在上架梁头之下,实例有永寿寺雨花宫等;其二是将昂尾压于檐袱(或乳袱)之下,类似殿堂做法,而无平棋基与明袱,如山西高平开化寺大殿等,在晋南较为普遍。但相比之下;前者在结构,造形上都比较适宜,后者只是把殿堂做法简化,未能充分显示出露明造的特色。这二者的补间铺作都可将昂尾伸至下平榑缝,以檩间作支点。假如四铺作、五铺作不用下昂,只用华拱出跳承檐,则补间铺作里跳可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在华拱上用挑斡,作为支于檐柱缝与下平榑缝间的斜梁,以平衡外檐作用于华拱上的重量。《法式》卷四造昂之制、下昂条有:“若屋内彻上明造,即用挑斡,或只挑一斗,或挑一材两栔(谓一拱上下皆有斗也。若不出昂而用挑斡者,即骑束阑枋下昂?。”所谓不出昂而用挑斡者,即指此法,实例有苏州虎丘二山门;第二种是在里跳华拱上用计心造,在拱上施罗汉枋以平衡外檐的作用力,其实这是殿阁做法,只是不用平棋而已,不如第一种干净利落.五铺作未见于卷三十一厅堂侧样中,但卷十三瓦作制度《用兽头等》有“厅堂三间至五间以上,如五铺作造,厦两头者…。”可证较大的厅堂也用五铺作。其式可有两种:一是外跳用二抄里眺用华拱或(木沓)头;二是用一抄一昂,昂后尾压于上架梁头下.华拱里跳压于梁下。六铺作见于卷三十一“八架屋乳袱对六椽袱用三柱”侧样中。应属最高一级厅堂所使用 (七间,8~10椽)。其式也可有两种:一抄两昂、两抄一昂。若简化成全偷心造如,虽尚无遗例可证,但其做法充分发挥了铺作的作用,形象也简洁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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