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卷三 于江

乡民于江,父宿田间为狼所食。江时年十六,得父遗履,悲恨欲死。夜俟母寝,潜持铁槌去眠父所,冀报父仇。少间一狼来逡巡嗅之,江不动。无何,摇尾扫其额,又渐俯首舐其股,江迄不动。既而欢跃直前,将龁其领。江急以锤击狼脑,立毙。起置草中。少间又一狼来如前状,又毙之。以至中夜杳无至者。 忽小睡,梦父曰:“杀二物,足泄我恨,然首杀我者其鼻白,此都非是。”江醒,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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