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时代:婚姻形式

  晚清的达官贵人仍然实行多妾制,而且受到法律的庇护。无论是《大清律》,还是《大清现行刑律》,都对“妻妾失序”和重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晚清的法律对违法者的处分明显地轻。如《大清律》说:“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大清现行刑律》改为:“凡以妻为妾者,处十等罚”。对有妻又娶妻,即“重婚”,前者是“杖九十”,后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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