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婚姻成立条件

  (1)禁同姓为婚

  如以往历代一样,宋元明清各代仍将同姓为婚作为禁婚条令之一。宋沿唐制,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清对同姓为婚的,要各杖六十,并离异。此外,也禁止外姻有服的尊卑婚,违者,各以奸论。元代还定下了针对汉人的禁乱伦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止。”(《元史·刑法志·户婚》)

  禁同姓为婚的律令至清后期已大大松动,《大清律例·户律》说:“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但对同宗为婚者惩治很严厉: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斩刑。对姑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因民风沿习已久,所以法律规定:“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大清律例·户律》)。

  (2)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婚姻制度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其基本特征的,所以,尽管宋代以后婚姻已不很讲究阀阅,但家庭之间的结姻仍然有着鲜明的等级色彩,即所谓“人各有耦(通“偶”字),色类须同”(《唐律疏议》)。这样,良贱不婚仍被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列为重要的禁婚条件之一。宋袭唐律,规定杂户、官户不得与平民结婚,违者,杖一百。平民如娶官户女,罪加二等。奴婢如将女儿嫁给平民为妻妾,要按照盗论罪。法律并规定,如触犯以上各条,除受到惩处外,还要强制离异并各恢复到本来的身分地位。南宋理学家,后来官至参知政事的蔡抗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良贱不婚的法律,还写下了这样的判词:“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元代也竭力维护主奴、良贱之间婚姻的不平等关系。元律规定:“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也不准平民女嫁与奴:“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大元通制》)

  明律对良贱为婚也规定了惩处的办法:“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大明律》)。这就是说,为禁止良贱通婚,贱民的主人如对此负有责任,也是难逃罪责的。明律还规定,官吏若娶教坊司的妓为妻妾,要杖六十,并离异。如应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教坊司的妓为妻妾,罪与上相同,同时要写上所犯过失,于父祖职事上减一等调往边远地区任用。此外,还有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否则治罪等规定。

  清代禁良贱为婚的律令与明同。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清律规定,贱人娶良人为妻妾,杖八十至一百,家长如知情,同罪;良人娶贱人为妻,庶民无罪,官吏及其子弟杖六十。而实际上,在“良人”内部,也还分许多层次,也有贫富之别,他们之间通婚虽无法律限制,但习惯势力却依旧是一道无形的门墙。一些普通商人就往往认为“吾等商贾人家,止可娶农贾之家女”(王明清:《摭清杂记》)。



  (3)依礼聘嫁

  汉唐相沿的婚娶制度,到宋元明清,虽有些许变通,但基本仍一如其旧,而且隆重、铺张愈甚,婚礼中奏乐、戏博、酒宴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婚娶的耗费,使宋代以降以家财论婚嫁取代“门阀婚”而成为一种风习。

  北宋起,商品经济开始发展,旧的坊市体制开始被打破,商品流通量大大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士庶结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逐渐增多,门第的高低已不能构成婚姻的障碍了。史载真宗时开封一马姓茶商居然娶了当时红极一时的外戚刘美的女儿;而刘美的儿子娶的则是“起自裨贩”的嘉州(今四川乐山)土豪王蒙正的女儿。北宋宰相李迪的儿女亲家柳某,只是一介门客。就连宋代皇帝选后妃,也并不看重门阀,选的往往是中、低级官吏家庭的女子。为此,北宋仁宗时福州知府蔡襄在《福州五戒》一文中惊呼:“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

  北宋中叶,还出现有的富商巨贾炫耀家财而与赵宋宗室通婚的现象。原来,北宋中叶以后,随着皇族蕃衍,子孙渐多,其中“贫无官”者也有一些,于是出现了“宗室以女卖婚民间”(《宋会要·帝系》)的现象。如开封某张姓富户曾先后娶了30余名“县主”。到北宋后期,“县主”居然商品化了,其价格为“每五千贯”。开封大商人“帽子田家”仗着雄厚的资财,一买再买,一娶再娶,竟然“家凡十县主”。为此,宋仁宗时曾不得不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宋史·仁宗本纪》)

  元代,嫁娶以金钱论价,贪财逐利的风气丝毫不减宋代,有富者虽为土豪却可以娶王公女为妻,而贫者虽年50犹无力娶亲的事出现。至于为计较聘财多寡、责望资装厚薄而涉讼官府的,更是屡有所见。为此,元代在律令中特地详细规定:“凡婚书……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元典章·户部》)。元律还规定了品官与普通百姓在聘财上的不同标准:“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同上)。元成祖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又详细定下了民间聘财的标准:“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裹,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裹,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裹,杂用绢十五匹。”(《通制条格》)


  婚姻不问阀阅

  史至明清,同前代一样,律法明确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须写定婚书,依礼聘嫁。《大明律》说:“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可见婚书、聘礼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具何等重要的地位。

  在聘礼方面,明、清两代以财论嫁的拜金之风较之宋、元更强烈了。“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无锡金匮合志》卷三十)。所说“贫富”除了双方家底厚薄,主要是指聘礼与嫁妆的多寡,尤其是聘金的数量大小,常常能决定婚姻的成功与否。清代雍正、乾隆时期,任翰林院编修的夏醴谷在《昏说》一文中是这样描述乡间人家嫁娶重财的习俗的:儿子要娶媳妇了,就去打听未过门的儿媳嫁妆的厚薄,如果是厚妆,即使这个女子妇德并不好,也就安心将她娶来;女儿要出嫁了,必定要去探询男家聘金多少,如果是重聘,即使未来的女婿人品不肖,也就贪他家的钱财而不管其余了。《清稗类钞·婚姻类》曾载:清嘉庆、道光年间,有一御史中丞为了纳财,就将族中一女认作己女,然后嫁给了一个大富户,聘金就要了累万银子。富户虽然破了财,却也沾沾自喜地向人炫耀:“中丞为我亲家也。”这种娶妻嫁女“直求资财”的风气,造成了许多青年男女婚姻的不幸。明末清初朱柏庐曾在其颇有影响的《治家格言》中,把“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从而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清嫁娶重财的强烈发展趋势。

  以财论嫁的风气到民间,娶妻就变成了如同买卖牛马奴婢般的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送新娘上轿


  新郎新娘拜天地


  合卺之礼

  清初笔记中曾记录过这样一则事例:顺治(公元1644—1661年)初,京师有一卖水人赵某,家贫未娶。后凑钱于市中买回一妇,待归家,妇人去掉盖在头上的布帛,赵某才发现这是一个头发已白的老妇。赵某说,“此妇长我许多,何敢非礼。”于是以母礼相待。这样过了一些日子,老妇感怀赵某为人忠厚,对赵说:“你凑钱为买妻,如今妻未买,我却成了你的拖累。我幸有藏珠一囊,缝在衣中,你可取去变卖娶妇,以报你的恩德。”数日后,赵某又于市井买一少女回。少女进门,见老妇,两人相抱痛哭,原来这是为旗丁所掠而失散的一双母女。老妇乃为两人行合卺礼。(王士祯:《居易续谈》)

  这虽是离乱之际的一个特例,但明清娶妻如买妻的风气与制度,由此已是明白无疑。

  (4)规定成婚年龄

  同以往历代统治者一样,宋以后历代直至前清,法定婚龄都定得很低。宋初,社会经济尚处于凋蔽之中,宋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仅有编民3090504户(《宋史·地理志》),只相当于唐朝最高户数的1/3。为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巩固政权,朝廷采取了包括检括隐漏人口、增加朝廷在籍户口等在内的人口政策。对于男女婚龄,宋律沿袭唐律,谓“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南宋嘉定年间(公元1208—1224年),朝廷又将男女婚龄各自提高到16和14岁。南宋的这一婚龄规定,以后一直为明、清两代所采用,直至清末,才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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