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民法
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古代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都包括在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秦汉时期已有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到隋唐时期,律文中的民法规范多了起来。唐律中有关于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制民法在西周民法雏形基础上的发展。
(1)物权法
物,在现代民法中分动产和不动产。中国封建法律有类似的概念。动产称为“物”或“财物”、“资财”,其所有者称为“财主”或“物主”。不动产称为“产”或“业”、“产业”,其所有者称为“业主”或“产主”。唐以后历朝法典及有关材料,关于物权的分类,可概括为所有权、佃权、典权和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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