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是中国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灭夏后,一方面沿用商部落的某些传统习俗,袭用夏朝法律;另一方面商王根据新情况颁布新的诰、训、谕、誓等命令,形成商朝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乱政”,主要是指当时奴隶和平民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而“汤刑”,并非全是商王成汤所作,而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是为了表示对商朝开国君主成汤的崇敬和怀念,取名为“汤刑”的。“汤刑”不仅全部沿用了“禹刑”中的五刑,还广泛实行族刑。《尚书·泰誓》中说:“罪人以族”,就是指一人有罪,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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