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阶级在运用法和礼进行统治时总结出一些原则,从这些原则中可以看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说:“与其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经”是常法。意思是说,宁可不按常法办,也不能错杀无辜的人。这个原则被后世所传颂。
《尚书·大禹谟》中说:“罚弗及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这里提出了四个原则,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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