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
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同时,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从公元1370年(洪武三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明史》卷七七《食货志》)。迁山西晋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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