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已有司法审判制度的雏型。夏王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夏王以下,在中央设“大理”,协助夏王掌握司法审判权;在地方设“理”,又称“士”,审理地方管辖的各类案件。
商代,商王掌握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设“司寇”,协助商王审理案件。地方设正、史等司法官吏,各地诸侯也分别掌管本地司法权。狱讼都自行处理,有重大案件须上报司寇复审。
夏、商时代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虽然还很不完善、很简陋,而且详细情况已不可考,但已表明司法职能是国家职能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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