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立法
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了宋朝,建都汴京,史称北宋。宋太祖赵匡胤经过20年的斗争,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基本上实现了统一。他为了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秩序,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即位后第四年(公元963年)命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订法律。窦仪是前朝元老,懂得如何修订法律。他和苏晓、奚屿、张希逊、陈光父、冯叔向等人,在总结唐朝和后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所谓“刑统”,是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省称,是律文和敕令混合编纂。略同于刑事法规汇编,并有释义。唐朝和五代都有刑统。
《宋刑统》修成后,宋太祖于当年八月下诏刻版印刷颁行全国,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刻版发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共30卷,包括律12篇,有502条,每篇之下分若干“门”,共213门。其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但在形式上有些不同。唐律有篇条体系,无所谓“门”;《宋刑统》首创篇下分门,特别详尽。
《宋刑统》颁布后,中经宋神宗、哲宗、高宗几朝数次修改。但由于它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继承皇位的几代君主都不敢轻易修改,所以,每次改动都很小。《宋刑统》的“序”中说它“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和敕律并行
宋朝的法律因袭唐律,但唐律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宋朝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皇帝要随时发布敕令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与唐朝一样,“敕”是皇帝发布政令时采用的一种公文形式,一般用于下达处理日常政务。宋代的敕书应用极为广泛,经常使用敕书来处断案件,从而使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规范。敕发布多了,时间一长,前后敕有抵触,必须进行汇编整理,删去过时的,保留有用的,这就是“编敕”。把散敕中一事一例的判例,经过汇编整理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条文。可见,编敕是宋代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活动。
宋朝编敕极其频繁,每逢新皇帝即位,同一皇帝改变年号,都要重新编敕。宋朝皇帝改元多,编敕也就多,以至于到底有多少部编敕,实难统计。编敕实质上是对《宋刑统》的重大修改。而且,与刑统相比,编敕可以随时发布,运用起来灵活得多,统治者随心所欲地经常编敕来满足它的需要。这一来形成了律敕并行,即在保持《宋刑统》的应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提高敕的地位,在审断案件时加以引用。这是宋代立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