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法制思想中蕴含的保障性管理制度观念

作者:王智利
作者:王智利( 黑龙江司法警官学院)

[内容提要] 先秦时期,中国就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制度文化,其中所蕴含的管理思想是弥足珍贵的、极富价值的。本文从管理学的视角,对先秦时期的法制思想进行剖析,挖掘出了管理层次中的保障性管理制度观念。

[关键词] 管理思想、法制、管理制度

The Notion of Guaranteeing Managerial System Reflected in the Pre-Qin Dynasty Law Thought

Wang Zhili( Heilongjiang Youth Cadre College Harb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

Abstract: The ancient China had already founded perfect system culture in Pre-Qin dynasty, and the managerial thought lying in this culture is very precious and enormously valuable. This thesis, from the Management Study point of view, will probe into the law thought in pre-Qin dynasty and show readers the notion of guaranteeing managerial system lying in it.

Key words: Managerial thought Law system Managerial system

站在管理思想史的角度看,《尚书》可谓是中国第一部管理学文献。不过当时的中国先哲们对管理制度的种类和层次关系的认识,只是停留在表象的因果关系流程上。比如《尚书.皋陶谟》中所讲的“五典、五淳、五礼、五服、五章、五刑”等,只是认为,人际间的行为关系有着一定的客观秩序性,因此,应适应这一客观现实去建立有益于这种秩序性实现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有一定的刑罚制度来保障其实现,来维护其完整。这种朦胧的认识直至东周时代才转为明晰与深刻,管理者们才明确地将管理制度分为两个种类:礼制与法制,并且界定了两种管理制度在整个管理制度结构中的层次关系。鉴于先秦时期礼制思想中所蕴涵的秩序性管理制度观念在本人另文中已有赘述,这里只重点就先秦时期法制思想中蕴含的保障性管理制度观念展开讨论。

一、法制——保障性管理制度

在华夏传统文化中,只要是礼,便是集体文化规范,集体的行为模式。对于“己”和“礼”的关系,孔子反复地强调要“克己复礼”,即个体要抑制自我而符合礼的规范。所谓“不学礼,无以立”(1),君子自觉地“约之于礼”(2),小人被动地“约之于礼”,“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3),等等定下了中国文化中关于“礼”对个人约束性的基调,因此,关于管理制度的首要性理性认识,就是要求按人类和自然原有的运动秩序性客观要求,建立起秩序性管理制度,礼制。可是,这并不够完整,礼制必须与法制联系在一起,使“礼”与“刑”相配,通过法制这种保障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秩序性管理制度。


法制,无外乎法律制度。中国先哲们认为,法制,就是那种为了保障礼制——秩序性管理制度能够为人们贯彻执行的管理制度,就是为了维护秩序性管理制度完整的那种管理制度。“各修乎乃事,考乃职,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型。”(4)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应克守自己分工协作岗位,克尽职责,而不要去违反既定的协作秩序。如果违反协作秩序,破坏了秩序性管理制度,就应有一种代表参加协作的所有人的意志力量,对他进行规范,而这种规范本身也不应是随机的,而应是合乎秩序性管理要求的,一种可以适用于各种违反秩序性管理行为的硬化管理制度,即法制制度。

就礼制与法制的关系:荀子认为礼制和法制是同时产生的,但二者的性质、功能不同,“礼义者,治之始也”(5),“法者,治之端也”。(6)慎子也认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明君劝事分工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7)也就是说,法制与礼制是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管理者从人们互利协作行为准则这一客观现实出发,根据人的客观行为能力来确定人的分工协作岗位,以奖惩的方法手段来规范人们去尽职尽责,在一定的协作秩序下建功立业。用秩序性管理制度来组织人们协作,用保障性管理制度来规范人们按秩序要求去协作。这样,礼制这种秩序性管理制度可以将行为能力完全不同的人,按一定的协作秩序组织在一起,为人们创造性行为能力发挥提供外部的协作条件;而法制这种保障性管理制度则可以规范和激励人们在遵守协作秩序条件下去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行为能力,从而,在个体能力发挥、发展的同时,又使群体的创造性行为能力也得到发挥、发展。因此,礼制与法制对于人的发展来说,功能是不同的,是不可或缺的,是共存的。显然,荀子和慎子是将礼制与法制人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管理制度对待的。

先秦诸子中,最讲究、最强调法治的专家是商鞅,他也十分清楚地指出,礼制与法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管理制度:“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方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以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礼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8)可见,就是在法家集大成者那里,儒家的礼义互利协作准则和秩序性管理制度与法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既不是一种互相排斥的关系,也不是混淆在一起的,而是共存的,在功能、内容,种类上泾渭分明的两种管理制度。

至于为了更有利于人的发展,要求管理好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必须恪守生态的发展秩序,调整好结构关系,确认产业的合理结构关系的运行秩序表现,及硬化的管理制度等方面,中国先哲们提出的法制条文和制度,文献内容更多,在此恕不赘引。

总之,中国先哲们认为,管理制度中有不同于秩序性的另一种制度,即为法律法规制度。

二、法制与礼制的管理制度层次关系

我们看到,中国先哲认为,礼制与法制这两种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功能不同。礼制是将人类社会运动中所要求的秩序制度化的一种分工协作的秩序性管理制度,其功能是引导规范人们行为从无序的随机性转化为有序的规范性;而法制是以礼制这种秩序性管理制度为依据的一种保障性、防范性管理制度,其功能是为了保障秩序性管理制度能够被贯彻执行,是为了规范人们按秩序性管理要求去做,是为了防范人们破坏秩序性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生。

我们看到,先秦诸子在论述礼制与法制时,不是单一论述的,而是将这两中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论述的,十分强调二者的有机结合关系,从而论述了一种层次性管理制度。礼制作为一种内层次引导性管理制度而存在,法制则作为一种外层次的管理制度存在。法制源于礼制的秩序性管理制度需要得以贯彻执行而产生,因而服从秩序性管理制度本身的性质,为确保礼制的贯彻而发挥自己的规范人的行为的功能。因此,没有秩序性管理制度:礼制,法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而没有保障性管理制度:法制,礼制也就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没有这种层次性管理制度,人际间的行为关系和资源配置关系也就无法实现调节,共识的价值观不可能建立和实现,人的创造性行为能力也就无法发挥,人类也就难以求得实现生存与发展的目的。管子对礼制与法制的这种层次关系讲得比较明确“天有常象,人有常礼,一设而不变。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无以有其国;臣失其事,无以有其位;然则上之畜下不妄,而下之事上不虚矣。上之畜下不妄,则所出法制度者明也;下之事上不虚,则循义从令者牢也。 人君不出,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也;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奸;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是以为人君者,坐万物之愿,而官诸生之职也,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举得其人,坐而收福,不可胜收也。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 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9)

即使从变法的观点来看,中国先哲也十分明确地强调了法制对于秩序性管理制度的依存性。《吕氏春秋》的作者们指出“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颖。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也就是说,法制制度的改变,必须根据人的行为能力的变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建立新秩序制度的需要,并确立了新的管理秩序时,才可以改变法制。如果有了这种变法的需要,新的秩序性管理制度建立了,法制制度的性质与内容仍不改变,就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反之亦然。周文王的变法和春秋战国时代各国的变法,无一不从正反两方面在证实这一规律。因此,他们说:“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功,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说,则无过务矣。”(10)

华夏传统文化中这种管理制度的层次性认识是科学的,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学管理理论,反映了管理运动的客观要求和客观规律。

三、保障性管理制度理论的抽象认识根源

即管理层次制度理论的产生,实质上源于先秦诸子对人本身本质的双重性这一抽象认识,并将受这一抽象认识概念化的“义利”价值观制约,从而形成了这种管理制度认识。孟子与荀子各有侧重的学说,恰好集中代表了这种理论的管理哲学观点的源与流,并且为后世人们建立“王霸道杂治之”的管理制度理论奠定了哲学基础。

孟子认为,人本质是善的,这种善的人本质中包括了互利协作的人的社会本性和要求有一种有秩序的协作关系的要求,因此,秩序性管理制度是源于人的社会本性的互利协作规定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进一步引证《诗经.荡》一诗和孔子的评论,论证秩序性管理制度是人本质规定性的一种表现,是实现人本质,发展人本质的一种必然性管理制度,只有在这种管理制度引导下,人的互利协作社会本性才能被引导出来,发挥出来,实现人类互爱的人性本质,以使人本质得到发展。《诗》日:“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性,好是懿德。”孔子认为,按照事物本质规定性决定的秩序性去进行管理,这是人的能动性之所在,也是人本身的一种本质规定性表现。孟子的这种抽象性认识,是汇集了管子、孔子、老子、墨子等诸家学派的共性认识以后得出的一种哲学原理性认识,即为“王道”的管理哲学观念性基础认识。

荀子则从人本质的生物本能方面去认识管理问题。他认为人的生物本能驱使人们去进行无序的竞争,被动地受弱肉强食的生物规律支配,因而人的本性是恶的,是要无序竞争的,“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认为,互利协作的行为准则及实现这一行为准则的秩序性管理制度不是人本质中固有的规定性的要求。而是为了规范人本质中的无序性生物竞争本能,才从社会存在的发展要求角度上强加于人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

他认为,正是由于人本质是恶的,仅靠这种秩序性管理制度是不足以规范人的行为,必须有强硬的防范性规范管理制度:法制,才可能引导人们接受这种秩序性管理制度。在荀子看来,礼法都是重要的管理制度,二者同时产生,功能不同。“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监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11)荀子更强调了法制这种保障性管理制度对于贯彻礼制的重要作用,强调了法制的规范性引导作用。荀子这一认识,亦综合了管子、老子、孙子等人的认识,其后的慎到、商鞅、韩非,无一不在承认建立秩序性管理制度——礼制的同时,必须建立法制这种保障性管理制度,以使秩序性管理制度为人们接受,为人们执行、贯彻。因而,荀子等人的学说,为所谓的“霸道”建立了管理哲学的理论观念基础。

至此,中国先哲们关于管理制度的观念是,将管理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秩序性管理制度:礼制,一种是保障礼制发挥作用所必须的管理制度:法制,二者构成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的、互为存在因果的关系与层次结构。

注释:

(1)《论语.季氏》

(2)《论语.雍也》

(3)《论语.子路》

(4)《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四方戒》

(5)《荀子.王制》

(6)《荀子。劝学》

(7)《商君书.君臣》

(9)《管子.君臣》

(10)《吕氏春秋.慎大览》

(11)《荀子.性恶》
参考文献:

颜世富著:《东方管理学》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1

(日)大隈重信著:《东西方文明之调和》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6

李躬圃著:《传统文化与现代管理》 新华出版社.1991.5

苏东水主编:《中国管理通鉴》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

哈罗.孔茨等:《管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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