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3

张氏振渊曰:“妹”乃少女而从长男,又其情以说而动,是其情胜而不计乎匹偶之宜者,故为“归妹”。所归在妹,不正可知,故“凶”而无所利也。

案 归妹文意,如《春秋》归地归田之例,以物归于人,非其人来取物也。归妹所以失者有二,一则不待取而自归,失昏姻之礼,以卦象女先于男,与《咸》之男下女相反也。一则以少女归长男,失昏姻之时,与《咸》两少之交相反也。故不曰“妹归”而曰“归妹”,以明其失礼。不曰归女而曰归妹,以见其失时。凡彖辞直著吉凶而无它戒者,《大有》、《鼎》直曰“元亨”,此直曰“征凶无攸利”,盖尊贤育才者,人君之盛节也。自媒自荐者,士女之丑行也。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本义 初九居下而无正应,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仅能承助其君而巳,故又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则“征吉”也。

程传 女之归,居下而无正应,“娣”之象也。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而处卑顺,娣之贤正者也。处说居下为顺义,娣之卑下,虽贤何所能为,不过自善其身,以承助其 集说 孔氏颖达曰:“征吉”者,少女非偶,为妻而行则凶,为娣而行则吉。

胡氏瑗曰;“跛”者,足以偏也,姪娣非正配,而能尽其道,以配君子,犹足之虽偏,而能履地而行,不至于废也。

案 初在下,“娣”之象。凡女之归,不待六礼备者,为失礼。唯娣可以从归,而不嫌于失礼。少女非偶者为失时,唯娣可以待年,而不嫌于失时,是卦义虽凶,而于初则无嫌,故变征凶而为“征吉”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本义 “眇能视”,承上爻而言。九二阳刚得中,女之贤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不正,乃女贤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内助之功,故为“眇能视”之象。而其占则“利幽人之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程传 九二阳刚而得中,女之贤正者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之质,动于说者也。

乃女贤而配不良,故二虽贤,不能自遂以成其内助之功,适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如眇者之能视而已,言不能及远也。男女之际,当以正礼。五虽不正,二自守其幽静贞正,乃所利也。二有刚正之德,幽静之人也。二之才如是,而言利贞者,利言宜于如是之贞,非不足而为之戒也。

集说 郭氏雍曰:九二刚中。贤女也。守其幽独之操,不夺其志,故曰“利幽人之贞”。

胡氏一桂曰:初二跛眇,兑毁折象,《履》卦六三亦兑体,故取象同。

案 此卦与《渐》相似,凡以阴应阳者,女之有配者也。以阴应阴以阳应阳者,女之无配者也。若以阳应阴,则虽有应而反其类,比之无应者加甚矣,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卫诗》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则配之不良者也。又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则配之不终者也。然皆自执其志,如石之不移,至于之死而矢靡它,岂非所谓幽人之贞乎。凡足以两而行,目以两而明,夫妇以两而成,跛者一正而一偏也,眇者一昏而一明也。娣虽屈于偏侧,而犹能佐理,故曰“能履”。幽人虽失所仰望,而其志炯然,故曰“能视”。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本义 六三阴柔而不中正,又为说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为未得所适,而反归为娣之象。或曰,“须”,女之贱者。

程传 三居下之上,本非贱者,以久德而无正应,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须”,待也。待者,未有所适也。六居三不当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刚,行不顺也,为说之主,以说求归,动非礼也。上无应,无受之者也。无所适,故须也。女子之处如是,人谁取之,不可以为人配矣。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

集说 陆氏希声曰:在天文,织女为贵,须女为贱。

案 “须”当从本义贱女之解为是。三不中正而无应,故取象于女之贱者。人不之取,但反归而为娣也。然亦唯下卦无应,有娣之象,从在上之同类而归也。上卦无应,则并无娣之象矣。故在四为“愆期”,在上为“虚筐”。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本义 九四以阳居上体而无正应,贤女不轻从人,而“愆期”以待所归之象,正与六三相反。

程传 九以阳居四,四上体,地之高也。阳刚在女子为正德,贤明者也。无正应,未得其归也。过时未归,故云“愆期”。女子居贵高之地,有贤明之资,人情所愿取,故其“愆期”乃为“有时”。盖自有待,非不售也,待得佳配而后行也。九居四虽不当位,而处柔乃妇人之道,以无应故为“愆期”之义。而圣人推理,以女贤而“愆期”,盖有待也。

集说 胡氏瑗曰:以刚阳之质,居阴柔之位,不为躁进,故待其礼之全备。俟其年之长大,然后归于君子,斯得其时也,“迟”,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本义 六五柔中居尊,下应九二,尚德而不贵饰,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无以加此,故又为“月几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则“吉”也。

程传 六五居尊位,妹之贵高者也。下应于二,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

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明男女之分,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贵骄之志,故《易》中阴尊而廉降者,则曰“帝乙归妹”,《泰》六五是也。贵女之归,唯谦降以从礼,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饰为事者也。衣袂,所以为容饰也。

六五尊贵之女,尚礼而不尚饰,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阴之盈也,盈则敌阳矣。“几望”,未至于盈也。五之贵高,常不至于盈极,则不亢其夫,乃为吉也,女之处尊贵之道也。

集说 薛氏温其曰:至尊之妹,必归于夫,人伦之正。

案 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归,非正也,卦之所以凶也,然唯天子之女,则必求于夫家而自归焉。是《归妹》之义,在他人则为越礼犯义而凶,在天子则为降尊屈贵而吉矣。

六五居尊而下应九二,适合此象,故其辞如此。卦唯此爻有应,而又于归妹之义,正为所宜,而非所病,则其为吉宜矣。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本义 上六以阴柔居《归妹》之终而无应,约婚而不终者也,故其象如此,而于占为无所利也。

程传 上六女归之终而无应,女归之无终者也,“妇”者,所以承先祖,奉祭祀。

集说 胡氏炳文曰:《震》有虚筐之象,兑羊象,上与三皆阴虚而无应,故有“承筐无实”“刲羊无血”之象。《程传》以为女归之无终,本义 以为约婚而不终,盖曰士曰女,未成夫妇也。先女而后士,罪在女也,故“无攸利”之占,与卦辞同。

丰.震上.离下程传 《丰序卦》:“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物所归聚,必成其大,故《归妹》之后,受之以《丰》也。丰,盛大之义。为卦震上离下,震,动也,离,明也,以明而动,动而能明,皆致丰之道,明足以照,动足以亨,然后能致丰大也。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本义 “丰”,大也。以明而动,盛大之势也,故其占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极当衰,则又有忧道焉。圣人以为徒忧无益,但能守常,不至于过盛则可矣,故戒以“勿忧宜日中”也。

程传 丰为盛大,其义自“亨”。极天下之光大者,唯王者能至之。“假”,至也,天位之尊,四海之富,群生之众,王道之大,极丰之道其唯王者乎。《丰》之时,人民之繁庶,事物之殷盛,治之岂易周,为可忧虑,宜如日中之盛明广照,无所不及,然后无忧也。

集说 张子曰:“宜日中”,不宜过中也。

郭氏忠孝曰:《丰》者盛大之名,盛大所以“亨”。然物极盛大者,忧必将至,日过中则昃,《丰》过盛则衰,圣人欲持满以中,故言“宜日中”。

项氏安世曰:《丰》卦皆以明为主,故下三爻皆明而“无咎”,上三爻皆暗,以能求明为“吉”,不能求为凶,此所以“宜日中”也。

胡氏炳文曰:《丰》之大有“亨”道焉,大则必通也。亦有忧遭焉,大则可忧也。

不必过于忧,如日之中斯可矣。《泰》、《晋》、《夬》、《家人》、《升》皆曰“勿恤”,此曰“勿忧”,皆当极盛之时,常人所不忧,而圣人所深忧。其辞曰“勿忧”,深切之辞,非谓无忧也。

何氏楷曰:《丰》有忧道焉,而云“勿忧”,盖于此有道焉,可不必忧也。其道安在,亦曰致丰之本,即保丰之道。何以致丰,离明主之,而震动将之也。宜常如之方中,使其明无所不及,则幽隐毕照,斯可永保夫丰亨矣;本义 “配主”,谓四。“旬”,均也,谓皆阳也。当《丰》之时,明动相资,故初九之遇九四,虽皆阳刚,而其占如此也。

程传 雷也皆至,成《丰》之象。明动相资,致丰之道。非明无以照,非动无以行,相须犹形影,相资犹表里。初九明之初,九四动之初,宜相须以成共用,故虽旬而相应。

位则相应,用则相资,故初谓四为配主,己所配也。配虽匹称,然就之者也,如配天以配君子,故初于四云“配”,四于初云“夷”也。“虽旬无咎”,“旬”,均也。天下之相应者,常非均敌,如阴之应阳,柔之从刚,下之附上,敌则安肯相从。唯《丰》之初四,其用则相资,其应则相成,故虽均是阳刚,相从而无过咎也。盖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相资而成用,同舟则胡越一心,共难则仇怨协力,事势使然也。往而相从,则能成其丰,故云“有尚”,有可嘉尚也。在它卦则;不相下而离隙矣。

集说 胡氏瑗曰:“旬”者,十日也,谓数之盈满也,言初与四其德相符,虽居盈满盛大之时,可以“无咎”。以此而往,则行有所尚也。

苏氏轼曰:凡人知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占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共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十适于震。

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故曰“配主”。

项氏安世曰:初以四为配,四以初为“夷”,上下异辞也,自下并上曰“配”。

胡氏炳文曰:初不言“丰”,初未至丰也。五亦不言“丰”者,阴虚歉然方赖在下之助,不知有其丰也。凡卦爻取刚柔相应,《丰》则取明动相资。初之刚与四之刚,同德而相遇,虽两阳之势均敌,往而从之,非特“无咎”,且“有尚”矣。或曰,十日为“旬”。

来氏知德曰:因“宜日中”句,爻辞皆以日言,文王象《丰》,以一日象之,故曰“勿忧宜日中”。周公象《丰》,以十日象之,故曰“虽旬无咎”。十日为“旬”,言初之丰,以一月论,已一旬也,正丰之时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本义 六二居丰之时,为离之主,至明者也。而上应六五之柔暗,故为丰蔀“见斗”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从之,则昏暗之主,必反见疑。

唯在积其诚意以感发之则吉,戒占者宜如足也。虚中,有孚之象。

程传 明动相资,乃能成《丰》。二为明之主,又得中正,可谓明者也。而五在正应之地,阴柔不正,非能动者。二五虽皆阴,而在明动相资之时,居相应之地,五才不足,既其应之才不足资,则独明不能成丰,既不能成丰,则丧其明功,故为“丰其蔀”。

“日中见斗”,二至明之才,以所应不足与,而不能成其丰,丧其明功,无明功则为昏暗,故云“见斗”。“斗”,昏见者也。“蔀”,周匝之义,用障蔽之物,掩晦于明者也。

斗属阴而主运平,象五以阴柔而当君位。日中盛明之时乃见斗,犹丰大之时,乃遇柔弱 集说 服氏虔曰:日中而昏也。

张子曰:凡言“往”者,皆进而之上也。初进而上,则遇阳而“有尚”,二既以阴居阴,又所应亦阴,故往增“疑疾”。

郭氏雍曰:六二为离明之中,而有丰蔀之暗者,以阴居阴,上非正应,所以有从暗之象也。天下之理明则无疑,暗则疑。六二用明投暗,“往得疑疾”,乃其宜也。然任其中正,“有孚”而发,则动无不吉。

徐氏几曰:卦言“宜日中”,以下体言之,则二为中。以一卦言之,则三四为中,故二三四皆言“日中”。刚生明,故初应四则为“往有尚”。柔生暗,故二应五为“往得疑疾”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肱,无咎。

本义 “沛”,一作旆,谓幡幔也,其蔽甚于薛矣。“沫”,小星也。三处明极,而应上六,虽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王弼以为幡幔,则是旆也。幡幔围蔽于内者,“丰其沛”,其暗更甚于蔀也。三明体而反暗于四者,所应阴暗故也。三居明体之上,阳刚得正,本能明者也。丰之道,必明动相资而成。三应于上,上阴柔,又无位而处震之终,既终则止矣。不能动者也。它卦至终则极,震至终则止矣。三无上之应,则不能成丰。

“沫”,星之微小无名数者。“见沫”,暗之甚也。丰之时而遇上六,“日中”而“见沫”者也。“右肱”,人之所用,乃折矣,其无能为可知。贤智之才遇明君,则能有为于天下。

上无可赖之主,则不能有为,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为有所失,则有所归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动而无右肱,欲为而上无所颓,则不能而已,更复何言,无所归咎也。

案 九三之蔽,又甚于二四者,爻取日中为昏义。二三四在一卦之中,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且二应五,为柔中之主。四应初,为同德之助。三所应者,乃过中处板之阴,其蔽安得不甚哉。上六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故九三虽以刚明之才,为之股肱,而不免于毁折。然于义为“无咎”者,守其刚正以事上,反己无怍而众无尤也。

又案《易》中所取者虽虚象,然必天地间有此实事,非凭虚造设也,“日中见斗”,甚而至于“见沫”,所取喻者,固谓至昏伏于至明之中。然以实象求之,则如太阳食时是也。食限多则大星见,食限甚则小星亦见矣。所以然者,阴气蔽障之故,故所谓“丰其蔀”“丰其沛”者,乃蔽日之物,非蔽人之物也。且此义亦与《彖传》“日中则昃月盈则食”相发。

本义 象与六二同。“夷”,等夷也。谓初九也。其占为当丰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则“吉”也。

程传 四虽阳刚,为动之主,又得大臣之位,然以不中正,遇阴暗柔弱之主,岂能致丰大也,故为“丰其蔀”。“蔀”,周围掩蔽之物。周围则不大,掩蔽则不明。“日中见斗”,当盛明之时反昏暗也。“夷主”,其等夷也,相应故谓之主。初四皆阳而居初,是其德同。又居相应之地。故为“夷主”。居大臣之位,而得在下之贤,同德相辅,其助岂小也哉,故“吉”也。如四之才,得在下之贤为之助,则能致丰大乎?曰:在下者上有当位为之与,在上者下有贤才为之助,岂无益乎,收“吉”也。然而致天下之丰,有君而后能也,五阴柔居尊而震体,无虚中巽顺下贤之象。下虽多贤,亦将何为。盖非阳刚中正,不能致天下之丰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据初适四,则以四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则以初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

张子曰:近比于五,故亦云“见斗”,正府亦阳,故云“夷主”。

郭氏雍曰:二之丰蔀“见斗”,以重阴而非正应也。而“有孚发若吉”者,中正也。

四之丰蔀“见斗”,非中正也。而“遇其夷主吉”者,应初而有遇也。二爻之义相类,故其辞同,而皆终之以吉。有为之时,明动必相济,然后有成,故初谓四为“配主”,四谓初为“夷主”。迭称主者,明动相须,莫适为主。唯明者知求动以为主,动者知求明以为主故也。

郑氏汝谐曰:初视四为“配”,以下偶上也,四视初为“夷”,降亡就下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本义 质虽柔暗,若能来致天下之明,则有“庆誉”而“吉”矣。盖因其柔暗,而设此以开之。占肴能如是,则如其占矣。

程传 五以阴柔之才,为《丰》之主,固不能成其丰大。若能来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则有福庆,复得美誉,所谓“吉”也,六二文明中正,章美之才也。为五者诚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可以致丰大之庆,名誉之美,故“吉”也。章美之才,主二而言。

然初与三四,皆阳刚之才,五能用贤则汇征矣。二虽阴,有文明中正之德,大贤之在下者也。五与二虽非阴阳正应,在明动相资之时,有相为用之义,五若能来章,则“有庆誉”而“吉”也。然六五无虚己下贤之义,圣人设此义以为教耳。

集说 冯氏当可曰:六二言往,六五言来,往来交合,章明之象。

项氏安世曰:六二以五为“蔀”,在上而暗也,六五以二为“章”,在下面明也。

陈氏曰:五阴暗则往而疑,二文明则来而章,章者离体文明之象。

胡氏炳文曰:三爻称“日中”,皆有所蔽。六五不称“日中”,盖宜日中,无蔽也。

案 五,君位也。彖辞所谓“王假之”者,即此位,则五乃卦主也,卦义所重,在明以照天下。六五虽非明体,然下应六二为文明之主,而五有柔中之德,能资其章明以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本义 以阴柔居于极,处动终,明极而反暗者也,故为丰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

无人不觌,亦言障蔽之深,其“凶”甚矣。

程传 六以阴柔之质,而居丰之极,处动之终,其满假躁动甚矣。处丰大之时,宜乎谦屈,而处极高,致丰大之功,在乎刚健,而体阴柔,当丰大之任,在乎得时,而不当位。如上六者,处无一当,其凶可知。“丰其屋”,处太高也,“蔀其家”,居不明也。

以阴柔居丰大,而在无位之地,乃高亢昏暗,自绝于人,人谁与之,故“窥其户,阒其无人”也。至于三岁之久,而不知变,其“凶”宜矣。“不觌”,谓尚不见人,盖不变也。

六居卦终,有变主义,而不能迁,是其才不能也。

集说 龚氏焕曰:《丰》卦与《明夷》相似,唯变九四一爻,丰其蔀蔽,皆六五上六二阴所为。二“丰其蔀”,以五为应也。三“丰其沛”,以上为应也。四“丰其蔀”,以承五也。然五虽柔暗,以其得中,故有“来章”之“吉”。上居《丰》极,始则蔽人之明,终以自蔽,与《明夷》上六相似。

何氏楷曰:处《丰》之极,亢然自岛。丰大其居以明得意,方且深居简出,距人于千里之外,岂知凶将及矣,能无惧乎?总论 熊氏良辅曰:《丰》六爻以不应为善,初四皆阳,初曰“遇其配王”,四曰“遇其夷主”。二五皆阴,二曰“有孚发若吉”,五日“来章有庆誉吉”。三与上为正应,三不免于折肱,而上则甚凶。当丰大之时,以同德相辅为善,不取阴阳之应也。

旅.离上.艮下程传 《旅序卦》;“丰,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丰盛至于穷极,则必失其所安,《旅》所以次《丰》也。为卦离上艮下,山止而不迁,火行而不居,违去而不处之象,故为《旅》也。又丽乎外,亦旅之象。

旅,小亨,旅贞吉。

本义 “旅”,羁旅也,山止于下,火炎于上,为去其所止而不处之象,故为《旅》。

以六五得中于外,而顺乎上下之二阳,艮止而离丽于明,故其占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贞则“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无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须臾离也。

程传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小亨”,得《旅》之“贞”正而“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在《旅》而“亨”,亨之小者也。然事有小大,道无不在,大亨固利于贞,不可以“亨”之“小”而失其贞也,正道果可须臾离哉。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本义 当《旅》之时,以阴柔居下位,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在旅之时,处于卑下,是柔弱之人。处《旅》困而在卑贱,所存污下者也。志卑之人,既处旅困,鄙猥琐细,无所不至,乃其所以致侮辱,取灾咎也,“琐琐”,猥细之状。当旅困之时,才质如是,上虽有援,无能为也。四阳性而离体,亦非就下者也。又在《旅》,与他卦为大臣之位者异矣。

集说 王氏应麟曰:《旅》,初六“所其所取灾”,王辅嗣注云,为斯贱之役,唐郭京谓“斯”合作“亻斯 ”。愚按后汉左雄传“职斯禄薄”,注云:“斯,贱也。” 不必改“亻斯”字。

案 《易》中初爻,多取童稚小子之象,在《旅》则童仆之象,王氏之说是也。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本义 “即次”则安,“怀”“资”则裕,得其童仆之贞信,则无欺而有赖,《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柔顺则众与之,中正则处不失当,故能保其所有。童仆亦尽其忠信,虽不若五有文明之德,上下之助,亦处《旅》之善者也。次舍,旅所安也。

财货,旅所资也。童仆,旅所赖也。得就次舍,怀蓄其资财,又得童仆之贞良,旅之善 集说 胡氏炳文曰:旅中不能无赖乎“童仆”之用,亦多不免乎童仆之欺,惟得其贞信者,则无欺而有赖。

赵氏玉泉曰:二处《旅》而有柔顺中正之德,则内不失己,而己无不安,外不失人而人无不与。凡旅之所恃以不可无者,皆有以全之也。

案 二得位得中,故曰“即次怀资”,与九四之旅处而得其资斧者异矣。下有初六比之,故曰“得童仆”。与九三之“丧其童仆”者异矣,在初则为“童仆”之“琐琐”者,自二视之,则为“童仆”之”贞”者,义不相害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本义 过刚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丧其童仆”,则不止于又其心矣,故“贞”字连下句为义。

程传 处《旅》之道,以柔顺谦下为先。三刚而不中,又居下体之上,与《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过刚自高,致困灾之道也。自高则不顺于上,故上不与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离为焚象,过刚则暴下,故下离而“丧其童仆”之贞信,谓失其心也,如此则危厉之道也。

集说 潘氏梦旂曰:居刚而用刚,平时犹不可,况旅乎!以此与下,焚次丧仆,固其宜也。九三以刚居下体之上,则焚次。上九以刚居上体之上,则焚巢。位愈高,刚愈亢,则祸愈深矣。

邱氏富国曰:九二爻辞,全与二反。二“即次”而三“焚”,二“得童仆”而三“丧”,二之“贞”无尤,而三之“贞”则“厉”者,二柔顺得中,三过刚不中故也,过刚岂处《旅》之道哉!

案 三得位,故亦有“即次”象。以其过刚,故焚之也。六爻惟二三言“次”,得位故也。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本义 以阳居阴,处上主下,用柔能下,故其象占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程传 四阳刚虽不居中,而处柔在上体之下,有用柔能下之象,得《旅》之宜也。

以刚明之才,为五所与,为初所血,在《旅》之善者也。然四非正位,故虽得其处止,不若二云就次舍也。有刚明之才,为上下所与,乃旅而得货财之资,器用之利也。虽在旅为善,然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不能伸其才,行其志,“其心不快”也。

云“我”者,据四而言。

集说 蒋氏悌生曰:凡卦爻阳刚皆胜阴柔,惟《旅》卦不然。二五皆以柔顺得“吉”,三上皆以阳刚致“凶”。六爻六五最善,二次之,上九最凶,三次之。九四虽得其处, 案 四居位非正,故不曰“即次”。而日“于处”。在《旅》而处“多惧”之地,故虽得资与六二同,而未免加斧以自防卫,其未忘戒心可知,安得快然而安乐乎?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本义 “雉”,文明之物,《离》之象也。六五柔顺文明,又得中道,为《离》之主;故得此爻者,为“射雉”之象。虽不无“亡失”之费,而所丧不多终有“誉命”也。

程传 六五有文明柔顺之德,处得中道而上下与之,处《旅》之至善者也。人之处旅,能合文明之道,可谓善矣。羁旅之人,动而或失,则困辱随之。动而无失,然后为善。离为雉,文明之物,“射雉”谓取则于文明之道而必合。如“射雉一矢”而“亡”之,发无不中,则终能致“誉命”也。“誉”,令闻也。“命”,福禄也。五居文明之位,有文明之德,故动必中文明之道也。五君位,人君无旅,旅则失位,故不取君义。

集说 朱氏震曰:五在《旅》卦,不取君象,有文明之德,则令誉升闻而爵命之矣。

《朱子语类》云:“亡”字,正如秦无亡矢遗镞之亡,不是如伊川之说,《易》中凡言“终吉”者,皆是初不甚好也。

王氏申子曰:“一矢亡”,言中之易也。

案 五在《旅》卦,不取君义,《程传》之说是也。古者士大夫出疆则以贽行,而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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